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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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招商银行 信用卡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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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草原之夜 原唱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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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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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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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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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我爱你的韩文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Z、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Z、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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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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