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01
【字 号】青政〔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旅游团青政〔202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游戏输入法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坚定信心、攻坚克难,聚力打好稳住经济大盘攻坚战,尽最大努力争取最好结果,保
持全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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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税政策(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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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大中型企业留抵退税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将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纳税人,以及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减免房租政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底前下达中央财政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省财政对小微企业和其他行业留抵退税市县承担部分实行以奖代补,进一步减轻市县留抵退税压力。开展留抵退税专项督导,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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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大预算执行督导力度,除据实结算、需按序时进度下达、应对解决突发事件和临时性困难等资金外,各级财政代编预算要于7月底前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
和下级财政,上年结转资金须于6月底前分配下达,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要于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科学合理调度库款,支持基层库款保障水平在0.3—0.8的合理区间。实行基层留抵退税专项资金单独调拨,保障市县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留抵退税所需资金。完善财政存量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收回。全年盘活消化存量资金90%以上,统筹用于项目建设、民生保障、债务化解等亟需领域。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对支农支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阶段性保费补贴,推动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推动续贷运营机构建立“绿通道”,缩减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间,降低企业“过桥”“倒贷”成本。高效运行重大项目融资贷款“专列”“直通车”,力促全年发放重大项目融资贷款150亿元以上。支持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用好用足10亿元担保基金额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安排1亿元支持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担保,给予担保费用和利息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强化信贷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
的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给予20%—30%补偿。出资15亿元设立政府投资母基金,力争8月底前完成注资设立工作。加大对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支持。我不陪
  (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单独列示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原则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阶段性将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五)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底。其中,特困行业的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强化稳岗支持。拓宽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每名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七)持续加强助企纾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高耗能、高耗水以及水、电、气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除外),其上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房租(厂房)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费)等,对其额度较高一项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
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2021年应支付厂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对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缴纳保证金。
  (八)加大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在2022年已下达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下达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20亿元,其中6月底前下达10亿元。再下达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补助增量资金0.5亿元。将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部下达县区,纳入财政直达机制管理。
  二、金融政策(5项)
  (九)保持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发挥金融委地方协调机制作用,加大对全省信贷平稳增长的指导调度,扩增量、稳存量、降成本。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全国性金融机构省分行各月信贷投放要努力实现正增长,地方法人银行6月起要努力保持各月信贷正增长。对接产业“四地”等重点领域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投放,保持涉农、制造业、普惠小微贷款持续增长。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
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供暖等企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
  (十)精准落实减费让利措施。降低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扩大支付服务减费让利对象范围,加大降费幅度,缓解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承担办理抵质押类贷款的小微企业的抵押物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四类特定人”开展信用救济,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十一)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1倍,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激励资金比例由1%提高至2%,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持续扩大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加强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新出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项目储备。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企业主动提出申请延期的要做到应延尽延,对贷款即将到期企业提前15天提醒并主动告知延期政策,对能延未延的金融机构应主动向贷款企业或个人说明理由。
  (十二)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在5.5%的基础上继续降低。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内两次下调政策效能,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中长期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全省金融机构落实新的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及时下调存款利率定价水平,并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缓收利息。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推动各家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力争首套房贷款利率较年初下降20—40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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