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新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特产有哪些【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7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光辉王欣辉曹维 
【审理法官】田光辉王欣辉曹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新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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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新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当事人-个人】李新国 
【当事人-公司】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伟李武卫唐健 
【代理律所】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新国 
【被告】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驳回起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中国古代名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从李新国在原岳阳市文化局上班、人事关系调入岳阳市云梦剧院到岳阳市云梦剧院改制、李新国与原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来看,签订劳动合同是为解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李新国提出要求确认与文广局的同等正式编制职工享有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要求发放绩效奖励、文明单位奖、综治奖、13个月工资、医疗铺底、车补等,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战地4
统筹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整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3: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广局是2019年1月由原岳阳市旅游外事侨办委员会拆分后的旅游部分和原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并而成,系行政机关,原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现文广局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公务员。2015年5月1日,李新国与原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有:1、李新国与该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该局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李新国工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制度。如该局用工发生变化或李新国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具体标准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3、该局为李新国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义务;4、其他福利待遇,李新国与该局其他工作人员同等享受;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湖南省、岳阳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等等。
在该合同签订前即2015年3月9日,该局召开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上写明有:1、对李新国的工资待遇及相关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特事特办三条原则予以明确;2、对李新国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工资待遇参照局机关同等正式编制职工的工资执行;3、李新国退休后其退休费参照局机关同等正式职工退休工资额,除去社保发放的部分,不足金额由局机关负担;等等。文广局从2015年至2018年向李新国发放了其诉求的该局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部分工资福利待遇,2019年后到至今停发了李新国与该局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福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李新国与文广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文广局是行政机关,其局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李新国仅是文广局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并不是文广局局机关在编的国家公务员,系编制外合同工,因此李新国根本不可能享受局机关在编国家公务员同等薪酬及福利待遇;第二,关于李新国第2项诉求中实际包括的综治奖、文明单位奖、车补、13个月工资、绩效工资、医保垫底,文广局在编国家公务员的薪酬及福利待遇除绩效工资和医保垫底部分由单位自筹外,其余李新国诉求的综治奖、文明单位奖、13个月工资、车补等均由岳阳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个人。一、关于李新国诉讼的综治奖、文明单位奖、车补,中共岳阳市纪委明确规定对合同工用人单位不能发此款,文广局因此不能违反党纪规定向李新国发放其诉求的综治奖、文明单位奖、车补。二、关于
李新国诉求的绩效奖和医保垫底,一方面李新国与文广局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文广局应发放给李新国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哪些,双方因此本身就约定不明,对约定不明的情况只能依法依规处理,由文广局再行形成财务制度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文广局的党组会议纪要,没有对外公示,没有形成规章制度,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两项不是李新国和文广局间劳动争议事项。三、关于李新国诉求的13个月工资,因为该款是由岳阳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文广局在编国家公务员的,文广局没有自己发放此款,因此该项亦不是双方之间劳动争议事项。综上,一审法院采信岳阳市仲裁委对李新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李新国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李新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和《关于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新国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李新国与文广局均认可李新国自1999年开始在原岳阳市文化局上班,2003年人事关系调入二级机构岳阳市云梦剧院,但仍在原岳阳市文化局机关上班。后岳阳市云梦剧院改制,李新国还是未能解决机关正式编制。原岳阳市文化局的职能并入2010年新成立的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新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
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过程中,文广局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李新国主张的诉求不能发放,一审法院却认定“一、关于原告诉讼的综治奖、文明单位奖、车补,中共岳阳市纪委明确规定对合同工用人单位不能发此款……”,该事实认定没有依据。李新国诉求的13个月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因为该款是由岳阳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被告在编国家公务员的,被告没有自己发放此款……”,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实际上2015年至2017年,文广局是有向李新国发放该“13个月工资”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国家统计局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二、三条明确规定奖金与津贴属于工资总额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明确规定,因福利、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李新国要求与文广局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享受的综治奖、绩效工资、13个月工资等奖金和医疗铺垫、车补等福利均属于工资总额,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是法律适用错误。实际上,文广局与李新国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无法解决李新国的编制问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审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公共场所卫生李新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民终7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费荣新,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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