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06.15
∙【字 号】黑财规审〔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17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妇女联合会、扶贫办、各市(地)银保监分局、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我们对2019年公布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第四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
第六章 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快乐青年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笑得什么填词语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qq积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第八条 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如国家规定延长上述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无什么无什么的成语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形成,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全额贴息;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沁人心脾什么意思
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除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十三条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展期、逾期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发放给高校在校生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
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由其他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创办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省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由其他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hp笔记本bios设置 第十六条 经市县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等,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际金〔2018〕54号)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自2020年4月17日(含)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其他
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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