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明治的做法家常做法
【审结日期】地方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作文我的小伙伴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潇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潇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莹王潇
【代理律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账务处理【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20年12月6日,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2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在“商品包装、快递(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2020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十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1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十在“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该事实有《商标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岱宗旅游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商品包装、快递(信件或商品)”服务外、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至九、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除“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外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为汉字“泰山研学”;
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中均含有“泰山”;在此基础上,若将诉争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前述引证商标存在特定联系。故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输;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仓库贮存;旅行预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商品包装、快递(信件或商品)”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在“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商品包装、礼品包装、货物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诉争商标在“商品包装、礼品包装、货物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岱宗旅游公司承担。 考虑到本院已经依据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撤销了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故对岱宗旅游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岱宗旅游公司的上诉部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0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15282号关于第37432185号“泰山研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第37432185号“泰山研学”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3:24:05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岱宗旅游公司。 2.申请号:37432185。 3.申请日期:2019年4月1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货物递送;商品包装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申请人: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号:959726。 3.申请日期:1994年10月10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二 1.申请人:安康市银华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号:8394110。 3.申请日期:2010年6月13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商品包装;码头装卸等服务。 (三)引证商标三 1.申请人:山东泰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申请号:10630356。 3.申请日期:2012年3月16日。
笑看庭前花开花落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旅行陪伴;观光旅游等服务。 (四)引证商标五 1.申请人:泰安泰山学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申请号:21922151。 3.申请日期:2016年11月16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货物贮存;贮藏等服务。 (五)引证商标六 1.申请人:泰安市康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申请号:30754513。 3.申请日期:2018年5月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导游服务。 (六)引证商标七 1.申请人:泰安东岳泰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2.申请号:21730756。 3.申请日期:2016年10月2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汽车出租;汽车运输等服务。 (七)引证商标八 1.申请人:泰安市泰山索道运营中心。 2.申请号:11095091。 3.申请日期:2012年6月1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停车场服务;旅行陪伴等服务。 (八)引证商标九 1.申请人:山东泰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申请号:10630313。 3.申请日期:2012年3月16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旅行陪伴;观光旅游等服务。 (九)引证商标十 1.申请人:泰山植物园旅游有限公司。 2.申请号:10720068。 3.申请日期:2012年4月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15282号关于第37432185号“泰山研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作出时间:2020年5月1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
十条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岱宗旅游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过程中,岱宗旅游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买笔记本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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