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齐友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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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录屏专家【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19)鲁09民终3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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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仉磊毕经纶薛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齐友春
【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齐友春
【当事人-个人】齐友春
【当事人-公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禹化军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魏成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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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禹化军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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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齐友春
【本院观点】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11元旦放假安排2022-08-24 00:18:29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齐友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36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友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友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毕经纶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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