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冯珊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49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
【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初一生物上册期中试卷
【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冯珊珊
【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冯珊珊
【当事人-个人】冯珊珊
【当事人-公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新疆棉花怎么回事张延召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张常会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延召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张常会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延召张常会
【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冯珊珊
【本院观点】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交强险赔偿标准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一人我饮酒醉歌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1:02:00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冯珊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4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失魂人
法定代表人:李华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召,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会,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珊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pez天赋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上诉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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