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部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寄生虫电影剧情解析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总部集体户口管理,规范集体户口管理流程,更好地向总部及有关在京单位集体户口员工提供集体户口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企业总部集体户口(以下简称集体户口)的管理及集体户口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集体户口办理迁入、借用、迁出和注销等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1.3.集体户口的管理范围是:经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并经集团公司党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核,进入企业总部及有关在京单位工作,落户于企业总部集体户的员工及其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
1.4.综合管理部为集体户口管理部门,综治内保室承担集体户口管理具体业务,统一集中管理集体户口首页和所有集体户口人员的《常驻人口登记卡》。
1.5.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综合室)为集体户口的协助管理机构,对本部门(单位)集体户口员工及家属的住址、服务处所、等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并及时报综治内保室备查。
2.迁入及信息变更
2.1.办理集体户口迁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1.1.人员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从京外调入总部及有关在京单位的正式员工及其随迁配偶、子女;总部及有关在京单位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已落集体户口员工,经批准办理夫妻投靠、子女落户。
2.1.2.迁入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唯一身份,并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户口迁入北京。
2.1.
3.员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北京无自有住房,且在京无其他落户条件。
2.2.办理迁入所需资料:
2.2.1.党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乳胶漆颜
2.2.2.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及相关审批材料。
2.2.
3.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原集体户口卡及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2.2.4.《就业报到证》(限应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2.2.5.身份证复印件。
2.2.6.近期1寸照片(背面书写姓名)。
2.3.信息变更集体户口人员变更户口信息需提供资料:
2.3.1.《常住人口登记卡》。
2.3.2.变更项目相关证明原件。
2.3.3.身份证复印件。
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2.4.新生子女落户集体户口员工新生子女落户需提供资料:
2.4.1.落户申请书(员工及配偶签字),员工所在部门(单位)同意落户介绍信。
2.4.2.员工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同时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4.
3.员工及配偶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填写《北京市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4.4.员工及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2.4.5.员工子女出生证、生育服务单原件及复印件。
2.5.综治内保室对提交的全部资料审核无误后,送交主管派出所办理。
3.借用
3.1.员工可凭本人身份证或部门(单位)介绍信到综治内保室登记,借用本人及家属的《常驻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3.2.《常驻人口登记卡》用后应及时归还,一次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折叠、污损。
3.3.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他人代借《常驻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户口的,应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办理,代借人需持本人身份证、集体户口员工委托书、部门(单位)介绍信到综治内保室办理借用手续。
4.迁出
4.1.集体户口员工家庭在北京市已拥有自有住房,应及时将本人及家属的集体户口迁出。由本人持《常驻人口登记卡》等相关材料,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迁出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加盖公章,经审核同意后,可暂时保留集体户口,但保留时间不超过1年。
4.2.员工及家属户口迁出北京市的,应将迁出人员《常驻人口登记卡》、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综治内保室,由综治内保室到主管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3.集体户口员工离开企业系统(调离、辞职、辞退、除名等),应立即将本人及家属集体户口迁出。
5.注销
5.1.集体户口人员参军,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注销。
5.2.集体户口人员在国(境)外定居、取得国家(地区)国籍(居留权)等,应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注册私募基金公司
5.3.集体户口人员死亡,员工所在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综治内保室,由综治内保室到主
管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6.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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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综治内保室应加强对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对《常驻人口登记卡》逐一登记、集中保管。加强与主管派出所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办理集体户口相关事宜,并做好集体户口清理工作。
6.2.员工如丢失《常驻人口登记卡》,应立即报告综治内保室,并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办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由综治内保室到主管派出所办理登记、补办手续。
6.3.集体户口迁入完成后,新落户集体户口人员应尽快持原有身份证前往派出所办理换领新身份证。
6.4.集体户口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北京市政府有关要求,主动进行兵役登记。
6.5.集体户口员工及家属到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宜,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综治内保室审核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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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则已建立集体户口的有关在京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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