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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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及代理词
因为我不知道下一辈子是否还能遇见你答辩状
答辩人:
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因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011年9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沥青摊铺机损坏,在此次事故之前沥青摊铺机处于良好运作状态,没有损坏状况,说明答辩人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二、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的全部责任由轿车司机李强承担,而非答辩人承担。
在使用期内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租赁物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根据2011年10月9日的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答辩人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及赔偿数额不予全部认可。
双方合同中第十条第1项规定: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乙方责任内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此次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意外事故,基本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所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根据。
四、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审查,作出合理公正判决。
此致感恩节语录短句
长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一句冬天暖心经典话语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出庭前对案情的了解,以及对相关证据的查阅,本人认为我方对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指控不予承认,对原告赔偿数额要求不予认可。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我方在
事故发生之前对摊铺机一直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发生车祸的时候,道路摊铺机正在正常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实施违反约定的行为。对于原告关于我方没有做好保管义务的指控,我方不予承认。
二、根据我方证人证言:“道路施工现场有安全锥,有禁止通行的标志牌”,因此我方在警告义务上已经履行。另外,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来看:李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李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昭、王林庆、祝义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方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代理人:赵长磊
XX年XX月
第二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及代理词
答辩状
答辩人:
怎么申请qq号码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因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011年9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沥青摊铺机损坏,在此次事故之前沥青摊铺机处于良好运作状态,没有损坏状况,说明答辩人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二、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的全部责任由轿车司机李强承担,而非答辩人承担。
在使用期内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租赁物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根据2011年10月9日的
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答辩人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及赔偿数额不予全部认可。
双方合同中第十条第1项规定: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乙方责任内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此次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意外事故,基本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所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根据。
四、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审查,作出合理公正判决。
此致
长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八年级英语下册教学计划本人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出庭前对案情的了解,以及对相关证据的查阅,本人认为我方对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指控不予承认,对原告赔偿数额要求不予认可。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我方在事故发生之前对摊铺机一直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发生车祸的时候,道路摊铺机正在正常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实施违反约定的行为。对于原告关于我方没有做好保管义务的指控,我方不予承认。
二、根据我方证人证言:“道路施工现场有安全锥,有禁止通行的标志牌”,因此我方在警告义务上已经履行。另外,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来看:李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李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昭、王林庆、祝义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方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代理人:赵长磊
XX年XX月
第三篇: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 理 词
十大品牌墙布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与天津市xxx 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 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双方约定, 2012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13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13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13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13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17)。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根据被告商场的现状表明,被告也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在2012年12月底和2013年4月15日前,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均被被告明确告知因工程未完工、招商情况不好而不能为其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3、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本违约)
原告租赁被告商铺的目的是经营袋鼠品牌专卖店并已取得特许经营授权,经营权的期限至2013年9月21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次拖延交场期,将交场日期从2012年11月预计延长至2013年9月,并且仍不能确保至该月能够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不能按期开业,已导致原告因装修商铺、租赁员工住房、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损失,现小本经营的原告已被拖累的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都无法继续开业经营,租赁商铺开业经营袋鼠品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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