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02
【字 号】琼府办函〔2022〕122号
动漫 美女【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备案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监督管理,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其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简称房屋网签备案),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万宁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含定金预付款、首付款、购房贷款、履约保证金、代缴税费、中介佣金等相关款项)。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约定的总价款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不计付利息,不计收手续费。
  第三条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房屋网签备案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网签备案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市住建局与本市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设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专户,通过商业银行按照银行金融管理规定对交易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建立账户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开户名为市住建局或市住建局授权的有关法人实体,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资金往来由交易当事人授权监管银行发生,不作为开户人的资金往来依据。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资金监管银行可不予配合,并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对设立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划转交易资金。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监管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指定账户。不得利用资金监管账户支取现金或进行非房屋买卖原因的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第六条 建立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遵循先房屋网签备案再登记的基本要求。 二手房屋买卖必须通过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未经房屋网签备案的二手房屋买卖,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利息第七条 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
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资金监管。直系亲属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不纳入资金监管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时签订免于监管的声明。其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免于监管的,应当提供资金监管免责声明。
  第八条 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线上管理制度,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不动产登记、税务、商业银行等部门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线上监管平台,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网络系统联网。
第二章  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备案
  第九条 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一)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买受人和出卖人不符合购房、售房条件的;
  (三)其他情形不得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
  星星之火的下一句第十条 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一)未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
  (二)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
开发转产品经理  (三)按政策限制转让的;
  (四)存在买卖人之外第三人对转让房屋登记异议的;
  (五)其他情形不得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
  第十一条 房屋网签备案按下列基本流程办理:
  (一)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
  (二)用户提交房屋网签备案所需资料;
  (三)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
  (四)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
  (五)主管部门备案赋码。
  上述(一)-(四)项也可由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市政务中心“一窗式”服务窗口或经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场所直接办理。
郑爽爸爸微博评论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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