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出新政了!!交易双方一定情况下可以共同申请...
连云港⼆⼿房交易资⾦监管出新政了!!交易双⽅⼀定情况下可以共同申请免
除资⾦监管!
住房新政
流程⼁☞港城⼆⼿房交易流程改变啦!买卖⼆⼿房的看过来
⽂件⼁《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资⾦监管实施办法》☟
2018年11⽉23⽇,我市全新的存量房交易监管抵押备案⼀体化系统(⼆⼿房交易)正式上线运⾏,进⼀步杜绝房源信息、中介“暗箱操作”“阴阳合同”等⼆⼿房市场监管难点痛点。
我们对此进⾏了专门报道,其实在新系统上线之前,市住房局还配套出台了《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资⾦监管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存量房进⾏交易的,其买卖合同实⾏⽹上签约、备案,其交易结算资⾦按该《办法》进⾏监管,以此规范存量房交易资⾦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安全,维护交易双⽅当事⼈合法权益。
“存量房买卖存在着资⾦交易的风险,‘买房不敢先付款、卖⽅不敢先过户’的尴尬情况时有发⽣。该《办法》的实施⽆疑对买卖双⽅的资⾦监管加了⼀把‘安全锁’,相当于在存量房交易中设⽴了⼀个‘⽀付宝’,能有效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风险,保障买卖双⽅的利益。”市住房局产权中⼼相关负责⼈介绍。
《办法》共29条,内容丰富,涵盖⾯⼴,原《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资⾦监管实施办法》和《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监管实施细则》被同时废⽌。近期有买卖⼆⼿房的市民,不妨跟随我们连云港房地产⽹(www.lygfdc)来深⼊了解下《办法》的具体内容。端午节佩戴五彩绳有什么意义
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
资⾦监管实施办法
市住房局⽹站截图
第⼀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安全,保护交易双⽅当事⼈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中国⼈民银⾏《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民银⾏、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市住房局)在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施⾏存量房交易资⾦监管制度。
第三条本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存量房进⾏交易的,其买卖合同实⾏⽹上签约、备案,其交易资⾦结算的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指已被购买或⾃建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指存量房权利⼈与买受⼈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款。
第四条交易资⾦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偿的原则。交易结算资⾦的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房款,不含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等其他各项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交易监管资⾦不提取现⾦、不计算利息、不收取⼿续费。
第五条受市住房局委托,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所属连云港市虹达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下称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监管⼯作。监管机构接受交易双⽅当事⼈的委托,⽆偿提供交易资⾦代收代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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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连云港市存量房⽹签和资⾦监管系统提供本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房源核验、⽹上签约、交易备案、交易资⾦监管服务。
交易双⽅经协商⼀致,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份证明、银⾏卡、及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或经市住房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上签约,约定交易资⾦的监管⾦额和监管⽅式,以及办理交易资⾦监管⼿续。
怎样学白话第七条商业银⾏申请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资⾦监管业务,应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监管合作协议。
监管机构应在市区商业银⾏或指定的分⽀机构(下称开户⾏)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专⽤账户(下称资⾦专⽤账户)。交易资⾦的缴存和划转均应通过资⾦专⽤账户进⾏,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监管机构应在房屋交易场所设⽴业务受理点,为交易双⽅提供现场服务。
第⼋条交易双⽅可⾃主选择开设资⾦监管业务的商业银⾏作为贷款银⾏。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监管资⾦应存⼊指定的资⾦专⽤账户,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第⼗条交易资⾦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独⽴于监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专⽤账户的交易资⾦只能存⼊和划转,不得⽀取现⾦,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冻结和扣划,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交易结算资⾦账户的性质。
第⼗⼀条买受⼈以银⾏贷款、公积⾦贷款⽅式⽀付房价款的,交易资⾦应进⾏监管,并凭备案后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交易备案及公积⾦、商业银⾏贷款⼿续。
⾸付款和贷款的存⼊应在同⼀家开户⾏。
第⼗⼆条买受⼈⽆需贷款⽀付房价款,且符合以下情形之⼀的,交易双⽅可以共同申请免除资⾦监管:
1. 凭⽣效的法律⽂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
2. 房屋所有权⼈之间份额转让的;
3. 房屋产权交换的;
4. 房屋以拍卖⽅式取得的;
5. 以房屋出资⼊股的;
6. 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母、祖⽗母、外祖⽗母)间转让的;
7. 购房款已全额给付的;
8. 申请⼈愿意⾃⾏承担相应的资⾦风险和法律责任的;
9. 其他不具备资⾦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三条凡采⽤部分交易资⾦纳⼊资⾦监管或选择⾃愿放弃资⾦监管服务的,交易双⽅对未纳⼊监管的交易资⾦⾃⾏承担相应的资⾦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买受⼈应将交易资⾦存⼊或转⼊资⾦专⽤账户,涉及贷款的应将贷款转⼊资⾦专⽤账户。
第⼗五条交易双⽅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开户⾏开设个⼈存量房交易结算资⾦账户,⽤于交易结算资⾦的划转。
权利⼈委托代理⼈收取房价款的,应当与代理⼈共同到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第⼗六条交易结算资⾦的存⼊:
(⼀)买受⼈⽆需贷款的,交易双⽅可⾄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通过POS机将购房款存⼊资⾦专⽤账户后直接办理交易备案⼿续;或⾄监管机构指定开户⾏将购房款存⼊资⾦专⽤账户,凭银⾏缴款单⾄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申请办理交易备案⼿续,经监管机构核查,交易资⾦划⾄资⾦专⽤账户后才能办理交易备案⼿续。
(⼆)买受⼈需要贷款的,交易双⽅先⾄经市住房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签⼿续,后⾄贷款银⾏将⾸付款存⼊资⾦专⽤账户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审批⼿续,贷款审批通过后
交易双⽅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贷款审批资料、⾝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申请办理交易备案⼿续。
(三)⽆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名下房产的交易,交易结算资⾦的存⼊和⽀取均须使⽤法定监护⼈的账户和账号。
九校联盟(四)贷款额度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监管资⾦的⾸付款额度。
第⼗七条交易结算资⾦的⽀取:
(⼀)买受⼈⽆需贷款,房屋转移登记⾄买受⼈名下的,任意⼀⽅交易当事⼈可持本⼈⾝份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办理交易资⾦结算⼿续,监管机构审核后,按照约定向权利⼈指定账户划转交易监管资⾦。
(⼆)买受⼈需要贷款,房屋转移登记⾄买受⼈名下且贷款已划⾄资⾦专⽤账户的,任意⼀⽅交易当事⼈可凭交易资⾦⼊账凭证和本⼈⾝份证明等及其他必要材料⾄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办理交易资⾦结算⼿续,监管机构审核后,按照约定向权利⼈指定账户划转交易监管资⾦。
(三)为避免“过桥贷”等违规⾦融⾏为,暂不⽀持第三⽅办理交易结算资⾦的⽀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的,交易双⽅可以共同申请提前⽀取交易结算资⾦:
1. 偿还交易房产的贷款余额;
2. ⼤病医疗;
3. 购买新房;
4. 其他符合提前⽀取交易结算资⾦的情形。
第⼗⼋条交易结算资⾦监管的变更:
交易双⽅协商⼀致需对交易结算资⾦的监管⾦额、监管银⾏、监管账号等进⾏变更的,交易双⽅可凭⾝份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银⾏卡及其他必要材料共同⾄原签约的经纪机构申请变更,重新打印合同并签字盖章。
为防⽌骗贷,房屋转移登记⾄买⽅名下前,如买卖双⽅协商⼀致需对监管⽅式进⾏变更的(由贷款改为⼀次性付款),买卖双⽅可凭⾝份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银⾏卡、银⾏或公积⾦中⼼出具的解除贷款的证明及其他必要资料⾄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共同申请合同变更,重新打印合同并签字盖章。
第⼗九条交易结算资⾦监管的解除:
房屋转移登记⾄买受⼈名下前,有下列情形之⼀的,交易双⽅可凭⾝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银⾏卡及其他必要材料⾄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和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申请解除资⾦监管:
(⼀)⼈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书导致交易终⽌的,可由当事⼈单⽅提出解除申请。
(⼆)交易失败或其他情况下应由交易双⽅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交易双⽅可先⾄房屋交易备案机构窗⼝共同申请交易合同和资⾦监管的解除,再凭撤销交易合同和资⾦监管的凭证⾄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办理交易资⾦结算⼿续,监管机构审核后,按照约定向买受⼈指定账户划转交易监管资⾦。
(三)其他需要解除资⾦监管的情形。
⾸付款存⼊开户⾏后,如因贷款审批原因导致买受⼈需变更贷款银⾏,交易双⽅可⾄原签约的经纪机构共同申请贷款银⾏的变更,重新打印合同并签字盖章。后⾄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办理⾸付款结算⼿续,监管机构审核后,按照约定向买受⼈指定账户划转⾸付款。
第⼆⼗条监管机构⾃受理交易当事⼈申请交易资⾦结算之⽇起,三个⼯作⽇内办结资⾦划转⼿续。
第⼆⼗⼀条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的安全,监管机构不得通过资⾦专⽤账户以外的形式进⾏结算。
第⼆⼗⼆条开户⾏应对资⾦专⽤账户的开设、监管资⾦的划转等业务加强监管,及时将监管账户的存量房交易资⾦缴存情况按照约定提供给监管机构,每⽉向监管机构定期结算账户余额。
第⼆⼗三条开户⾏要对申请建⽴业务关系的经纪机构实⾏资格管理,不得与未在市住房局备案的经纪机构合作提供⾦融服务。
第⼆⼗四条开户⾏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监管资⾦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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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员不得有下列⾏为:
1.为交易当事⼈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法⽬的,就同⼀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2.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签订“阴阳合同”,低报交易成交价格;
3.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伪造虚明,骗取住房贷款,骗取税收优惠;
4.为购房⼈垫付⾸付款或诱导购房⼈通过其他平台和机构融资⽀付⾸付款;
5.为卖房⼈或购房⼈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融产品;
6.通过资⾦专⽤账户以外的其他形式结算交易资⾦,侵占、挪⽤交易资⾦,从事交易资⾦的代收代付业务。
上海公园大全7.其他禁⽌⾏为。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违反本办法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记⼊信⽤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处罚。
第⼆⼗七条存量房交易资⾦监管⼈员在⼯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给买卖当事⼈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单位应先⾏赔付,并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原《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资⾦监管实施办法》和《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监管实施细则》同时废⽌,赣榆区、各县可参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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