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
张宇萧十一郎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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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 号】包府发[2011]87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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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府发〔2011〕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包党发〔2010〕2号)精神,结合国家和部分省市城乡统筹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转移进城农牧民的政策待遇
  (一)鼓励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所有进城进镇落户的农牧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教育、卫生、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待遇。本市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惠农政策性补贴不变,集体收益分配等政策不变,并在10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农牧民身份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等政策以及孕产妇补贴政策。
  (二)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户。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统筹力度
  (三)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集中统一的市域规划管理体制,形成全市统筹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公用事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城乡建设新格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设施的共享度。市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好旗县区、乡镇苏木、村嘎查统筹规划的验收审批工作。
  (四)科学编制城乡有机融合的各级各类规划。构建以主城区为中心、各旗县区城关镇为副中心、各中心集镇为节点的网络型城乡一体化框架。实现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
物理必修一>梅州雁鸣湖度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生态涵养规划的有机衔接,使之相互配套,形成一体,努力打造“居住向社区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格局。通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农村剩余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耕地集约化经营,加速推进“城中村城市化、远郊村城镇化、农村牧区集镇化”。
  三、推进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五)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集约经营、提高效益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换保障,引导农民由家庭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转变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农民增收。2011年建立起市、县(旗、区)、乡(镇、涉农街道)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六)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
  财政补贴奖励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为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种养大户、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提供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与贷款项目挂钩;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各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规模流转补贴奖励资金,用于流转市场建设和对流转规模较大、农民增收效益明显的村(社区)干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进行补贴奖励。
怎么报考教师从业资格证  用地扶持政策。对土地集中流转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1%的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加工项目用地。
  对流出方的扶持政策。流出方(指愿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土地流转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变,集体收益分配、公益福利待遇不变,法定的政治权利不变。国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仍归流出方所有。
  对流入方的扶持政策。对形成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流入方(指愿意承接承包地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企业等),市直相关部门、所在地区要优先给予土地整理、
农田水利、设施农业、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保险等项目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扶持奖励。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区要在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推广使用和生产经营、品牌创立、产业升级、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七)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生态移民、拆村并居、土地整理等,对部分地区新增加的耕地,通过土地整治提高质量,经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验收后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落实占补平衡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在城镇、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等拟作为建设用地的地区不设置基本农田,为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
  (八)实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登记发证。依法妥善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违法占地建房的,在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九)探索建立土地置换流转机制。按照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和农牧民宅基地置换机制。在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整治等复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城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级差收益要用于原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将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整理后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鼓励农牧民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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