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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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6.23
施行日期二胎准生证
2010.07.01劳动节法定节假日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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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陕价经发[2010]89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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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陕价经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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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地价格、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价格部门要加强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建立施救信息平台,合理配置施救资源,及时高效地处置求救信息,有效组织公路清障,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管控力度,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合理利用公路清障施救力量,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通过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公路清障施救的管理系统,提高我省清障施救服务的管理水平。
  五、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和收费行为。除因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等特殊情况外,应以协议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清障施救的委(受)托项目、收费标准、金额等,并向委托人提供结算清单及合法票据。
  六、鉴于我省地域特点差异较大,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省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市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七、此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表:陕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陕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执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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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车型
基 价
(元/次)
空驶费
(元/公里)
拖 行 费
(元/公里)
吊 车 费
(元/次)
备  注
 
 
一类车
400
5
 
说明:
基价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10公里以上按此标准计收。
15
说明:
1、基价含10公里以内拖行费;10公里以上,每拖行1公里按此标准计收,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收。
2、空车拖行费按低于此标准10%计收。(大于或等于该车核载吨位50%的为重车)
 
1、特殊情况下的拖、吊作业,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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