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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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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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03.01.08
施行日期
2003.02.01
文号
浦府[2003]9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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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八日
  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以下简称“居改非”)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浦东新区建设局是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办事处受浦东新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办理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的具体事务。
  浦东新区规划、工商、经贸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改非的综合整治和稳定工作。
  第五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浦东新区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须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
国际贸易就业  前款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的情况。
  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确认。
  第六条 申请居改非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浦东新区综合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沿街底层住宅,是指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底层房屋。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是指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锁定qq有什么用  第七条 居住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居住房屋使用性质。
  (一)世纪大道、浦东大道、浦东南路、东方路、张杨路及其他市或区有关部门确定的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四)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公约约定不得居改非的;
  (六)居住房屋与人行道之间建有绿化带或绿化设施的;
  (七)违反《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申请居改非的房屋应当以“套”为单位,同一套房屋内居住与经营不得混用。
  第九条 居改非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所有人;
  (二)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承租人;
  (三)共有居住房屋的共有人代表。
  第十条 申请办理居改非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改变居住房屋使用性质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有效《暂住证》);
  (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房屋租赁证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出租人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人和居住共有人居住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居住共有人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
  (六)所辖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意见;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房屋平面图和地形图;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居改非手续的,应当向当地房产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申请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房产办事处。管理员模式
  第十二条 房产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交浦东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浦东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浦东新区建设局根据会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由房产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批准居改非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浦东新区建设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浦东新区建设局发给申请人《浦东新区居住用房改变使用性质批准书》,并书面告知相关物业管理单位,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非居住使用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后,申请人应当持有浦东新区建设局的批准文件向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经批准居改非房屋的使用,应当符合批准的使用性质。如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居改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浦东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橙密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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