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06
【字 号】宁政〔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08.06
炒田螺男朋友有什么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好听的英文歌曲宁政〔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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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
  (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
  (三)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
  (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48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临时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月一放几天假  第三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理临时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源头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条 公安、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专题教育,要求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合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鼓励众主动置换和提前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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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经其授权委托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暂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于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借售车企业销售发票
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作为来历证明;售车企业也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可以凭借所有人本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和所有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车辆归属证明作为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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