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与基金分红
编者按2006年年初,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新老会计准则之间的变动、衔接以及如何实施成为各行业包括基金行业关注的焦点。目前,基金行业遵照2002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基金的会计核算,新准则引入后,一些基本原则与现行制度相比将有很大变化,对基金行业的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将带来很大影响。其中,对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科目就是对现有做法的较大突破,由此引发了业内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能够参与基金分红的激烈讨论。
周杰伦所有歌曲未实现损益可否分配?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新准则实施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将被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下表是《企业会计准则》“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对比情况: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后者的公允价值变动则直接计入损益。按照当前的核算方法,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估值变动都通过“未实现利得”(权益)科目核算;而新准则实施后,
金融工具的估值变动将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损益)科目核算。进而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这部分未实现的损益是否可以分配,是否应该分配?
预防新型冠状手抄报内容投资者可赎回“分红”基金会计核算
笔者认为,所有列入损益表的项目都可以而且应该向投资者分配,并不因为损益是否实现的而有所例外。
在传统的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只有在投资行为终止后才能确认,不利于表达投资人持有交易类金融工具的目的:投资者既然为交易目的持有,就是希望从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金融工具只是一种交易行为,不应该因为卖出与否而影响收益的确认。相反,将该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可以更好地反映持有该类金融工具的目的。对于已经记入损益类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区别对待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从持有目的角度看,意义不大;而且有悖于新准则将交易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损益类科目的原意。
网络营销定义我国基金业已经走过近9个年头,开放式基金因为价格形成机制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申赎手续便捷、渠道广泛而占有整个基金市场的绝对优势。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包括三部分内容:初始本金通常每份1元、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利得。对于投资者来说,基金未实现利得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赎回实现。因此,就“公允价值变动”是否分配对开
李成敏情圣裸露BB放式基金的投资者来说,并不是关键问题: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赎回一部分基金来对自己的投资进行“分红”。
分配对基金影响
一可能解决封基高折价
过去的几年里,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的高折价率成为其独有“特征”之一。从基金持有人角度看,基金的价值等于基金可以提供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并不能通过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这个价值,只能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实现,且因为种种原因,封闭式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长期远远低于其价值。在一个强有效市场上,股利政策并不会影响股票价格,但在一个非有效市场上,股利政策则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如果“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可以参与分配,投资者可以提前兑现部分现金收益,降低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对未来风险溢价的要求,必然可以一定程度上拉近封闭式基金价格与价值间的差距,减轻封闭式基金的高折价率现象。
二顺畅基金分红
依据现行法规,基金的红利分配部分必须来源于已经实现的利润,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在权益中体现,不形成损益,亦不参与分配;基金分红后单位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元。由此引发出一个有趣
分时成交明细>小丑鱼歌词现象:如果基金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导致单位净值低于1,即使实现了净收益也不能分配;反之,如果当期实现的是
净收益,“公允价值变动”为利得,那也只能分配已实现部分而不能分配未实现部分。这种对“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未实现利得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做法,属于典型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公允价值变动利得分配时不予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分配时要予以考虑。如果新准则实施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如果可以分配,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种处理不一致问题。
分配理应慎重,当然,分配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也可能带来新问题:如基金为满足现金分红需要,将不得不被迫卖出一部分证券,在年报结束后的分红高峰时期,基金集中抛售持仓证券可能引起股市的季节性下挫。目前,大部分基金中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都占总收益的很大比重,如果基金经理为了满足现金分红需要的现金流而选择卖出证券,需要卖出证券的数量将会很大。尤其对于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而言,固然可以通过赎回来实现所有的收益(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但是,一旦法定现金分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幅抛售引起的市场下挫反而会对基金持有人和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该向投资者分配,但分配形式可以创新。对于开放式基金,没有必要拘泥于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或规定分配比例,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对于封闭式基金,法规可以界定出一个合理下限,具体分红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就都可实行。此外,应加强对基金投资者的宣传引导,让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收益偏好来选择
适合自己分红类型的基金,形成每个基金固定的“投资者”。(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