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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救助贫困母亲【公布日期】2009.12.06
【字 号】赣市府办发[2009]97号
【施行日期】2009.12.06
计算机网络技术主要学什么【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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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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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赣市府发[2009]3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明确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认定程序与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物运输、仓
储配送、货运代理等类型物流企业。
  第三条 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我市物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业务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批准后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交通局(市物流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市港航处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专职负责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 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赣市府发[2009]33号)的扶持。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对在我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的货物运输、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物流企业制定如下认定标准:
  1.货物运输企业:从事公路、水路货运业务为主,自有运输车辆核定载重300吨以上或船舶核定载重吨1000吨以上,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
毕业证书查询  2.仓储配送企业:从事仓储配送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配送等服务,自有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
  3.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货代、配送、信息等多种服务,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符合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标准的物流企业可向所在地物流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申请表》,在得到相关部门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物流办。
  第九条 物流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表》。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物流办对提出申请的物流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审名单后提交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讨论,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物流办对物流企业开展信用评估,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物流办报送《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统计月报表》。
  第十二条 市物流办每年第一季度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进行年审,对未报审或审核不达标的企业将公告予以取消,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新认定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当年可以不参加年审。
  第十三条账务处理 市政府设立物流产业发展资金,对发展物流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重点物流项目建设、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物流人才培训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通过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改称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原《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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