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盛京银行信用卡何为⾮法侵占他⼈财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财产罪的⼀类,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他⼈财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通过⾮法途径获取他⼈财产,都是属于违法⾏为。那么,侵占他⼈财产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何为⾮法侵占他⼈财产罪,构成要件
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是指通过他⼈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为他⼈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的遗忘物,是指出于⾃⼰的本意,本应带⾛却因遗忘没有带⾛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家⾥玩将东西遗忘在⼈家家⾥,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明天会更好是谁唱的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般不知道也难以到丢失之⼈。⽽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拾拣者⼀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或保管者不再需要⽽基于⾃⼰的意志加以处分⽽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院⼦⾥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化、科学、艺术价值,⼀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的财物。所谓他⼈,在这⾥仅指公民个⼈,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由他⼈代管的,⾏为⼈如果⾮法占为⼰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为仅是个⼈⾏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之物。⾄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般不会为了隐藏⽽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可以是⽆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将他⼈的交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段,持有他⼈财物的⾏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包括未受委托因⽆因管理⽽代为保管他⼈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物,如⽆⾏为能⼒的未成年⼈、精神病⼈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代为保管,⼜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为⼈如果将财物⾮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法。其⼀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法,如盗掘他⼈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将某物埋下⽽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的财物⾮法占为⼰有,拒不交还的⾏为。所谓占为⼰有,是指应当将他⼈交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的财物,以所有⼈⾃居,擅⾃加以处分、使⽤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当
将他⼈的财物退回⽽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为⼈仍视⽽不见,明确表⽰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归还,但事后⼜擅⾃处分致使实际⽆法交还;或者采⽤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段⽽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拒不归还;或者已经⾮法处分⽽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是在他⼈提出主张后还擅⾃处分财物但⼜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导航地图标注宋朝官职主体要件
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交与⾃⼰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法占为⼰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法占有的⽬的。仅有故意⽽⽆⾮法占有之⽬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偿付因代管等⽀出的费⽤⽽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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