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四)含答案与解析)-交互87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四)
(总分99, 做题时间90分钟)
一、简答题
1. 
简述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封面制作    分值: 3
历年高考满分作文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
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 
简述罪与罪的区别。
六级各项分数    分值: 3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1)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2)在犯罪客观方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3. 
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分值: 3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
二、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在公司发放工资之日,甲趁财务部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铁皮柜,取走了工资款20万元,携款回老家。财务部经理发现工资款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并表示歉意。之后,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缴获赌资30万元,并抓获数十名涉赌人员。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甲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分值: 2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中甲为某公司会计,并没有标明是国有公司,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属于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2. 
甲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分值: 2
甲具备自首情节:“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而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也具备立功情节: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其间,丙朝甲、乙喊叫:“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火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
3. 
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分值: 2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甲、乙经过合谋,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二人使用暴力将丙捆绑,此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同时二人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本身构成抢劫罪。甲、乙明知火车将至,仍然将丙捆绑后逃匿,即在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不松开丙,共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4. 
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分值: 2
丙不负刑事责任。虽然由于丙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因丙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
无法履行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15周岁)、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
5. 
二手房相关费用
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分值: 2
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虽然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在公共场所盗窃的,直接构成盗窃罪。
6. 
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分值: 2
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构成上述犯罪,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
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又已经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2004年5月17日,胡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遭两名加害人报复追杀。胡某在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追赶胡某。途中,胡某多次拦车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此时,一中年妇女甲骑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缓速驶来,眼见两名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胡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甲推下(甲倒地但并未受伤),骑车逃走。胡某骑至安全地带,松了口气,才想起摩托车怎么处理。胡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2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额存单(面额1万元)。胡某顿生贪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7. 
对胡某在遭追杀的紧急情况下,夺取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小爸爸服装    分值: 3
胡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胡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人报复追杀,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夺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8. 
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这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分值: 3
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摩托车虽被胡某因紧急避险夺走,但车尾部锁着的工具箱仍处于车主的控制之下,胡某擅自将其撬开,并将其中财物占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胡某后来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1万元的行为是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并非构成独立的罪。
9. 
对胡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值: 3
胡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
九九重阳节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胡某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甲吼道:“这不用你管!”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在齐指甲根处剁下。第二天清晨,甲让丙(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中午,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你的儿子已被我们了,限你在三天内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甲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马某家盗窃了3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乙在预审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案的经过并从中分得赎金2000元的事实。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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