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3), 430-436
Published Online Ma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
/10.12677/ojls.2021.93061
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徐芷蕙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21年4月23日;录用日期:2021年5月8日;发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犯罪的对象在不断扩大,财产性利益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也成为了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然而学者们将讨论点大多聚焦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上,对于其自身的讨论十分稀少。本文立足于财产性利益属于财产犯罪对象这一观点,从而肯定财产性利益属于广义的财物。其次从日本与我国刑法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出发,总结得出财产性利益是一种以经济价值为核心、以债权请求权为实质、需与狭义的财物相区分的且不依附于价值实体的抽象概念。进而对其概念进行具体化,指出财产性利益必备的特征有非物质性、属他性、管理可能性以及客观的经济价值性。
最后通过该具体的定义对实务中有争议的标的进行判定,得出通信电路与劳务产生的对价请求权为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是独立的财产类型。
关键词
财物,财产性利益,债权请求权,经济价值
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Interest in
Criminal Law
Zhihui Xu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Apr. 23rd, 2021; accepted: May 8th, 2021; published: May 27th, 202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 is constantly expanding, and prop-erty interests gradually come into the public’s vision, which has also become one of the focuses of
徐芷蕙controversy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However, scholars mostly focus on the question whether property interests can be the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s. Based on the viewpoint that property in-terest belongs to the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 this paper affirms that property interest belongs to property in a broad sense. Secondly,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property interest in Japanese and Chinese criminal law, it is concluded that property interest is an abstract concept which takes th
e economic value as the core, the right of claim as the essence, need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property in a narrow sense and is not attached to the value entity. Then it concretizes its concept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interests are immaterial, otherness, possibility of management and objective economic value. Finally, through the specific definition of the object of dispute in practice,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right to claim for consideration generated by communication circuits and labor services is property interests;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independent property types, which do not belong to property in-terests.
Keywords
Property, Property Interests, Right of Claim, The Economic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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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s/by/4.0/
1. 财产性利益属于广义的财物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公私财物。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法学界对于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大多持肯定的看法。然而财物是否可以包容财产性利益,学术界众说纷纭,张明楷教授作为引入日本刑法理论的先行者,积极支持将财产性利益引入我国刑法之中,并且主张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第五章仅使用了“财物”一词,而财产性利益属于财产的一种,为了避免实务中无法对财产性利益犯罪进行处罚而造成不公,其主张将刑法条文中的“财物”扩大解释为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2],也就是将财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本文立足于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广义的财物,且认为只有在这基础上才能肯定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观点。
2. 财产性利益的基本含义
(一) 日本与我国关于财产性利益的刑法理论
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发源于日本,利益作为一种犯罪对象被明确规定于日本刑法典中,而在德国,利益也同样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作为一种犯罪对象。因两国刑法理论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实质上是相同的,为此笔者以日本为例进行介绍。
1) 日本的刑法理论对财产性利益的理解
日本刑法理论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狭义)本身以外的一切财产性质的利益,是积极地增加财产还是消极地减少财产,在所不问[3]。一般认为,财产性利益的取得方式有三种:一是行为人处分受害人放弃某种财产性利益,这种行为往往表现出行为人消极利益的减少,例如债务的免除和延期支付等等;二是表现为行为人从受害人处取得某种利益,这种行为直接表现为行为人利益的增加,例如在赌博的过
徐芷蕙
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让被害人欠债等行为;三是通过不法手段免费享受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4]。
2) 我国的刑法理论对财产性利益的理解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财产性利益的定义与日本的大致相同,一般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指除了财物(狭义)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5],这种利益可以是一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从行为方式上看,目前我国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并没有超越日本刑法理论的范畴,可以说是对其理论的完全移植。如台湾学者褚剑鸿主张财产性利益的获得有五种方式:一是对被害人设定权利。如使被害人房屋出租交与使用;二是使被害人免除加害人或第三人债务;三是使被害人提供劳务;四是使被害人满足加害人或第三人之欲望;
五是其他获得财产上之受益[6]。
(二) 财产性利益的概念
首先,从上文中可以看到两国对财产性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采用的方式都是排除法,即将财产性利益定义为除了财物(狭义)以外的利益。既然财产性利益与狭义的财物都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其二者之间一定既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又相互独立,具有不同点。其中,上文已经明确指出财产性利益是广义财物的一种,刑法学界对财产犯罪中的财物的特征并无明显的争议,通常认为,广义的财物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性、可被管理支配性、他人性[7]。因此,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也必须具备如上特征,对其具体的论述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在此不进行赘述。
其次虽然日本与我国刑法理论对与财产性利益的获取方式有了一定的理解,但对于其背后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却没有进行深刻的理解。笔者通过分析上文中提到的日本与台湾对于财产性利益的取得方式的两种理念发现,其均涉及到了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的订立,这些合同的背后实际上都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且将上述行为方式进行总结,我们可以认定财产性利益的取得方式实则为两种,即债权的取得和债务的免除或延长[8]。因此,财产性利益是由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实际上就是财产性利益的本质。但是又不宜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债权。
第三,财产性利益既然与民法中的债权相对应,那么根据债权的属性,可以得出财产性利益为一种抽象的事物,并不依附于价值实体而存在,其仅蕴含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载体的消失与否并不能决定财产性利益的有无,权利凭证最多只能对该关系进行证明。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是一种以经济价值为核心、以债权请求权为实质、需与狭义的财物相区分的且不依附于价值实体的抽象概念。
3. 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仅从该抽象概念对其进行界定还不够完善,为了防止处罚不当,笔者将该抽象概念具体化,从中提炼出财产性利益的一般性判定标准,即论述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作为刑法上特有的概念,财产性利益与狭义的财物有异同之处,既拥有广义的财物的特性也拥有与狭义的财物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征。对其进行总结,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 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这一特征来源于财产性利益不依附于价值实体这一构成要件。财产性利益与狭义的财物作为刑法中财产的下位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可以将狭义的财物称之为财产性物质,这恰好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狭义的财物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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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物质,而财产性利益是一种抽象的利益形态。为此,与财物相反,财产性利益具有非物质性,因而在侵害财产性利益时,并不一定造成某种物质的损耗,只是某项请求权的丧失。
(二) 属他性
徐芷蕙
要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则必定有被他人占有的过程,也就是说受害人对某项事物享有的权利被他人非法地改变,因此这一事物一开始必定是属于特定的个人或集体所有而并非可以由大多数人共同占有的。属他性应当有两种理解,一是该事物是被他人所有的,二是指被他人占有的。
(三) 管理可能性
财产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刑法禁止的手段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使他人丧失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从而实现自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可以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能够被控制与管理的,如果不能被管理,行为人就不可能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实现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也就不能认定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对侵害人而言,如果其无法对该利益进行转移或者毁坏,也就无法对被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而言,这种管理可能性应当是指可转移性,也就是说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转移给
了侵害人;对于毁坏型财产犯罪而言,则要求该利益是能够被毁弃的。比如行为人毁灭借条的行为,虽然利益存在于法律关系中,不容易被消灭,但当证明该法律关系的唯一凭证被毁灭时,该行为就会造成被害人难以举证,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进而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
(四) 客观的经济价值性
首先根据日本与我国对财产性利益界定的通说概念,认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如果某件事物没有任何财产价值,侵害它就造不成很大的社会危险性,也就没有必要让刑法进行干预。除此之外,从“财产性”这一定语来看,也可以得出其必须具备某种经济价值这一结论,有偿的事物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例如有偿的劳务。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使得他人为自己照看小孩,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就是无偿的,并不具有赚取酬劳的意图,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劳务”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其次财产性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得是客观的,因我国对于财产犯罪的量刑大多是以数额为标准衡量的,若财产性利益的经济价值可以是主观的,在对其进行裁量时难免会混入法官的主观臆断[9]。虽然其本身不是一种实体,但是所代表的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必然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出现,可以被金钱所衡量,一些为了满足自己精神需求的事物不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而且该客观的经济价值应当是社会上一般人所能认可的数额,不能仅仅依据少数人的主观感受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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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只有满足上述四个特征的事物才可以被认为是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
4. 财产性利益界定的具体问题
因刑法理论上对于许多财产的属性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典型的如通信线路与电信号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劳务,这就给司法审判中如何对该些财产进行的犯罪定性带来了诸多不便,笔者根据上文对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来判定能量、虚拟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以此来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一) 通信线路与电信号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管理能力增强,以前不可控制的物逐渐被人们所利用,诸如风能、热能、太阳能等能源。以电能为例,它满足了我们对生活生产的需要,而且为了使用它我们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以电能为代表的能量和财产性利益同样具备客观的财产价值性。关于能量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学界的看法比较单一,大多认为能量是一种与财产性利益并列的无体物。然而与能量相似的一种客体,通信电路与电信号码的财产属性争议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的通信电路和电信号码的复制和盗用属于侵犯无体物还是财产性利益。笔者认为该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性利益。第一,行为人的复制和盗用行为并没有对其造成损耗,而无体物的存在需要依托于某种形式的空间,因此对其进行侵害必然会造成无体物的损耗;其次,该行为侵犯的是运营商的对价支付请求权,也就是债权,行为人通过盗窃行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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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运营商的既得利益,导致了他人遭受损害这一后果。最后,通信电路与电信号码是能够被人为控制与管理的,行为人的盗用行为对其进行了转移。由此看来,通信线路与电信号码符合财产性利益的特征,该种情况归入财产性利益来说更为合适。
网上怎么买火车票(二) 网络虚拟财产
陈兴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具有财产价值、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物[10]。常见的有网络账号、游戏装备和电子货币等[1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中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在不断涌现。但是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不同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刑法学界仍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发展,对其进行保护是极其必要的,因此广义的财物应当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在肯定对其进行侵犯能构成财产犯罪后,理论上学者们对虚拟财产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也有不同的观点,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1) 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性利益
中国照明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具有如下理由:①其具有经济价值,现实中人们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使得其具备了商品的一般特征,如游戏账号,玩家在该账号上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时
间。②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其使用、交换都能通过网络来实现。③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这个观点被称为“债权说”,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软件、游戏的运营商与其用户、玩家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购买者处分虚拟财产的行为实则在行使债权。虚拟财产自身并无价值,而是运营商提供服务从而使其具备了价值。
2) 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
怎么看电脑配置显卡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无形财产。理由是:①无形财产的无形性在于其财产价值的体现需要通过人类的抽象思维来实现,而虚拟财产恰好符合这一点。②无形财产的实质是一种信息,而网络虚拟财产实则为一种电磁信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性利益这一观点,该学者认为财产性利益比无形财产更具有形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信息,其实现价值的过程是主观的、抽象的,不仅形式是无形的,客体行为也是无形的。
对此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财产性利益,而应当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对于理由部分有待商榷。不可否认的是,虚拟财产与财产性利益具有不少共同点,比如都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性和非物质性,因此就有学者常常将虚拟财产与财产性利益混为一谈,但是对其进行深究,可以发现共同点之中也是有细微的不同之处的。虽然无形财产与财产性利益一样,同样是不能触摸的物品,体现为某种权利,但是在存在形式上二者有着根本区别。财产性利益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有形财产,其存
在并不完全依附于物质载体,直接存在于抽象的法律关系之中,只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可,即使没有物质载体也能实现财产性利益这一债权请求权。例如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条被消灭,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将借款归还。然而对无形财产来说,其存在就必须依附于物质载体本身,若失去了网络空间这一载体,虚拟财产就无法独立使用,实现其经济价值。另外从学者的论证理由中可以看出,辨别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还要看其是否为一种债权。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不是一种债权。上文中已经说到,债权是一种抽象的意义,由法律拟制而产生,然而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依托于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却是一种具体的事物,由人的技术手段而产生。网络世界的虚拟财产好比现实中的商品,都是明码标价的,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而一般的债权无法借助自身体现其价值特征,虚拟财产本身就体现了财产价值,其实现价值并不需要借助人类的抽象思维,只是需要网络空间这一载体。因此其更接近于一种物权,购买者一旦购买了某种装备或技能即可占有,能够随自己的意思进行处分。因此,不能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一种债权,当然也就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孙红雷 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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