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下取消“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分类的应对方案探索
国⼟空间规划下取消“风景名胜设施⽤地”分类的应对⽅案探索
二十四节气小雪的诗2020年11⽉17⽇,⾃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空间调查、规划、⽤途管制⽤地⽤海分类指南(试⾏)》。该《指南》整合了原《⼟地利⽤现状分类》、《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海域使⽤分类》等分类基础。
该《指南》以强调全流程管理、强化全空间管控为基本特征,增设“湿地(05)”⼀级类,突出环境保护为本,开创性地提出了“留⽩⽤地(16)”⼀级类,给未来发展留有弹性空间。
该《指南》最⼤的亮点是取消了管理漏洞较⼤的“风景名胜设施⽤地”分类,以往的⼟地利⽤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设施⽤地”与未来的国⼟空间规划如何衔接成了当下业界最敏感的话题,国⼟空间规划下取消“风景名胜设施⽤地”分类的应对⽅案如何实施,也正是政府⾃然资源部门、规划部门与相关投资商必须共同⾯对的现实考题。
风景名胜设施⽤地原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设⽤地,在原⼟地利⽤规划管理中作为单独的规划地类,以保障风景名胜区的开发。
风景名胜设施⽤地规模虽包含在建设⽤地总规模之中,但属于预期性规模,只能⽤于⾮经营性公益设施,⽽城乡建设⽤地总规模是约束性规模,是不能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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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许多⼤型⽂旅地产项⽬就利⽤了风景名胜设施规模相对⽐较容易获取的特点,有些项⽬甚⾄直接⽤风景名胜设施规模⽤地作为⽂旅地产⽤地开发,这是⽂旅项⽬违规案件中最常见的政企勾结现象。由于风景名胜设施⽤地规模的弹性⼤,导致了问题多,管理也难,已成了各级政府⼼照不宣的旁门左道。
崔⽼师根据以往及最新政策,分类提出国⼟空间规划下取消“风景名胜设施⽤地”分类的应对⽅案的思路,供相关利益者参考:
1. 原为风景名胜设施规模继续规划建设旅游公益设施的,按照新《国⼟空间调查、规划、⽤途管制⽤地⽤海分类指南(试⾏)》归并、细化、分类、对应处置:win7共享打印机
原⼟地利⽤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设施⽤地”应含在新分类标准的特殊⽤地(15)的⽂物古迹⽤地(1504)和其他特殊⽤地(1507)之中,估计总规模会较⼩于以往的规模,且严格管理⽤途只能⽤途公益设施建设,建议部分考虑对应此分类,实际需要建设经营性项⽬的,应尽早另谋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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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为风景名胜设施规模已供地建设(甚⾄作为经营性项⽬)的,利⽤此次国⼟空间规划编制机会必须全部调为城乡建设⽤地规模,如果有部分留作公益项⽬,可考虑分割宗地,部分参照第1条分类对应处置。
3.原为风景名胜设施规模未供地但符合城市(镇)总规或已批准控规的,争取做过渡期国⼟空间规划与现有规划⼀致性处理:很据⼴东省⼈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空间规划⼯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号,2019年10⽉12⽇),对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但不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地利⽤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的⽅式调整建设⽤地布局。
4.原为风景名胜设施规模的项⽬视作新增项⽬调规:通过项⽬概念性规划等⾮法定规划说服当地政府纳⼊新编制的国⼟空间规划中,争取⼀定⽐例的城乡建设⽤地规模,或争取替换原有的所有风景名胜设施⽤地规模范围。
5.在⼟地利⽤总体规划与国⼟空间规划衔接的过渡期、窗⼝期内按有条件建设区使⽤(含建设⽤地规模置换)直接争取区域内城乡建设⽤地规模与新增建设⽤地指标报转原风景名胜设施⽤地地块:
根据《⼴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东省⼟地利⽤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有条件建设区⼟地在不突破县(市、区)城乡建设⽤地规模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于规划城乡建设⽤地的布局调整,但应同时调整城乡建设⽤地规模边界。
《⼴东省国⼟资源厅关于印发<⼴东省⼟地利⽤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东省⼟地利⽤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件的通知》(粤国⼟资规划发〔2013〕83号)提出,在不突破城乡建设⽤天龙八部什么门派好
地规模前提下,已安排交通⽔利⽤地及其他建设⽤地规模的地块,需要调整为城乡建设⽤地规模的,参照有条件建设区使⽤的规定执⾏。
以⼴东省为例,肇庆、清远、韶关、河源及⼴州花都、从化、增城等北部⼭区,以及阳江、珠海、惠州等南部沿海⼀线,风景名胜设施⽤地规模在原有的⼟地利⽤总体规划中普遍存在,利⽤公益性的、预期性的风景名胜设施⽤地违规做经营新项⽬的案件也时候报道。其他省份,⽐如沿海地区、旅游发达地区等,此类问题也尤为突出。
经营新项⽬的案件也时候报道。其他省份,⽐如沿海地区、旅游发达地区等,此类问题也尤为突出。
在国⼟空间规划严格管理⼟地⽤途的⼤势下,“风景名胜设施⽤地”问题亟待妥善解决,留给我们思考的时间不多了,留给我们选择的路径也越来越清晰了。
崔元星⽼师是学加⽹的⾸席⼟地顾问,学加⽹是华南地区最⼤、最专业的⽂旅、园区、城市更新的企业家和⾼管的学习和社交平台。关注学加⽹学习更多⼟地相关的专业知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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