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问题研究
挪用资金罪问题研究
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
我的理想演讲稿        摘 要 挪用资金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挪用型犯罪,其中有诸多疑难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如有关本罪的犯罪对象“资金”一词,应严格解释为货币而不应扩大解释为包括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在内。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挪而未用”的情形,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形态而不是未遂或不构成犯罪。
婚礼主持人台词        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 犯罪对象 挪而未用
        作者简介:李岩岩,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岁岁除夕总相聚打一字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85-02
        一、本罪犯罪对象“资金”的界定
火影忍者写轮眼西安旅游点
        《刑法》第272条明确将本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资金”。但是,这里的“资金”除了指货币之外是否还应当包括其他有价证劵如股票、国库券等。对此,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作为本罪对象的“资金”应当包括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但未予任何理由上的说明。也有学者以有价证券本身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货币财产为由,认为有价证券当然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①同时,在最高检1997年所颁布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国库券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则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据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国库券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也一般将其按照挪用资金罪来处罚,这难免有对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进行类推解释的嫌疑。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本罪中的“资金”还是应严格限制解释为货币,而不应扩大解释为包括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原因在于:
钢材价格表        首先,“资金”从字面意思上而言指的就是货币。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理解为包括有价证券,明显超出了“资金”文字的含义,有类推解释之嫌疑。在当今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在市场经济中多是被有偿使用的。同时,鉴于资金
本身所具有的引导与配置资源的特性,因此,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资源要想进入市场并投入到生产中去就必须与资金进行交换,这样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众所周知,一个企业要想往更大、更强的方向发展,其就需要进行融资,而企业的融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而这个过程又是以资金供求的方式呈现出来的,也即是企业最终是否取得资金,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金。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