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点总结
刑法考点总结
1、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过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刑罚的第二编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罚的第三部分附则只有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
2、刑罚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的阐明。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A、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刑罚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B、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
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包括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项事物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做超出字面意思的解释和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做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罪刑法定原则的衍生原则:排斥习惯法(判例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
5、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形式侧面:1制定法原则: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但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实质侧面:1刑法的合理性原则: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2明确性原则: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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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罚设计。
6、罪责刑相结合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
7、刑法的空间效力:这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8、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其中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同时对于犯罪地标准我国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最后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9、刑法的属人管辖:所针对的是中国人在中国领域以外的地方犯罪。对于普通公民,雪中悍刀行呵呵姑娘结局
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若不是重罪(法定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体现相对重罪管辖。对于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其在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0、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1、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12、犯罪构成: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3、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4、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15、危害行为的概念: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16、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
牛肉面的做法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17、不作为的概念: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8、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应当也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其为作为义务的根据。;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口头合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爱情表白短信19、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0、非构成结果:是指并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1、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3、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4、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执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於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在我国是指已满14周岁
而不满16周岁的人。4减轻的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因而是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
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在我国指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因素;②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③盲人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5、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政府收容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在此阶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犯罪仍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政府收容管教;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要求他们对自己试试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6、未成年犯罪的
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而设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2不适用死刑原则: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而非仅仅是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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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精神障碍:(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其判定应有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双重认定。(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
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8、生理功能丧失:《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9、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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