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犯罪的认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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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披着民事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幼儿园教师节祝福语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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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借贷与刑事的区别
民事借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后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民法上有名合同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它产生的基础是纠纷发生之前双方已合意形成了民法保护的借贷合同。
刑事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此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从实践中看,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行为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带发字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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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实质上看,民事借贷与刑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借贷与刑事尤其是借款型行为之间存在很多表面上的相似性。例如,借贷双方均有关于借款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均有关于借款利息和期限的约定,均是因为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欠款而产生纠纷等。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判断是民事借贷抑或刑事,其本质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是一种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判断,但是要在实践中直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确实很难实现,而只能从行为人客观的表现上去推定其主观方面的想法,对此,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恶意且自主占有的特征,就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来讲,“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换言之,行为人面对无法还款的情况时,如其主观上希望能归还,并能够及时弥补相对方的损害后果,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其主观上根本无所谓归还问题,则应当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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