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
全部删除清空【解析】A项,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真正
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其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B项,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C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D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lol怎么玩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
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污污污的开车文案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项,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当介入异常因素时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乞丐取走王某财物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的客观后果,属于他人的异常行为,其介入已导致甲伤害王某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甲无需对王某财产损失负责。B项,乙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跳江死亡,没有乙的行为,李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C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已阻断丙不当停车行为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归于警察。D项,丁的行为导致陈某实施汇款行为,进而造成财产损失,若丁未,陈某不会进行汇款,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
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仙到极致的温柔句子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项,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后产生幻觉,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伤害他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其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①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②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③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甲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砍杀过程中突发精神病,根据具体符合说,乙在精神病状态下砍杀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人故意且导致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故
意杀人罪既遂。C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丙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查明丙的具体出生日期。D项,《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
起算。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已实施完毕故意杀人行为,尽管结果发生时丁已满14周岁,但是其实施犯罪时为13周岁,故丁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岗前培训心得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答案】C
【考点】违法性认识
【解析】A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行为,构成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BC两项,根据刑法通说,违法性认识并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哪一个具体罪名。对于醉酒驾驶拖拉机的行为,甲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可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只是未认识到触犯哪一罪名而已,故甲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甲误以为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影响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D项,甲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并不影响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出租车拒载
【考点】想象竞合犯
【解析】A项,吴某认识到开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吴某向甲、乙开的行为,如果没有打中任何一个人,则吴某成立对甲和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需要数罪并罚。B项,如果打中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行为人一个危害行为导致数个危害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需择一重罪处断。所以,对吴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不需要数罪并罚。C项,如果吴某一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由于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应择一重罪,按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项,如果同时打中甲和乙致两人死亡,则对甲、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
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解析】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该满足以下五个条件:①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②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③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④不能超越一定限度;⑤具有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项,任何人均可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防卫行为,均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他人财物反击导致财物被毁坏,如同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失,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C项,为摆脱合法抓捕侵入他人住宅,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只有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自然灾害或者动物的侵袭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D项,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利益大于被损害的利益,为保护个人较大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较小的公共利益的,仍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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