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大佛寺保护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 号】张政办发〔2008〕248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大佛寺保护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大佛寺保护管理办法》、《高台骆驼城、许三湾遗址及墓保护管理办法》、《肃南马蹄寺石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张掖大佛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张掖大佛寺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张掖大佛寺及其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
林采缇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佛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张掖大佛寺以下简称大佛寺进行文物保护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佛寺的保护纳入张掖市和甘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大佛寺所在地甘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佛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物管理局对大佛寺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甘州区文物管理局负责对大佛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甘州区博物馆具体负责大佛寺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甘州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区文化、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佛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佛寺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文物旅游等事业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和文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 大佛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补贴、自行收入和项目资金三部分构成。大佛寺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其活动不得对大佛寺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 甘州区制定大佛寺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受损害。
第九条 大佛寺的保护对象:
(一)大佛寺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
(二)大佛寺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寺院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由大佛寺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构成大佛寺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及文物资料。
第十条 甘州区文物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大佛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核心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缓冲区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大佛寺保护范围为:
重点保护区(核心区):西起大佛寺巷中线,东至南大街中线,长265米;南起大佛殿月台向南延伸20米,北至民主西街中线,宽270米。
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在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四周向外延伸50米。
第十二条 市文物管理局指导甘州区文物管理局编制大佛寺文物保护规划,经省文物局同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祖国在我心中读后感
第十三条 对大佛寺文物进行修缮、保养时,依法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其维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必须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大佛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批,其形式、高度、体量、调等必须与大佛寺古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大佛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同时,由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若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向甘州区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逐级上报,依法进行考古调查。
触摸屏幕 第十七条 在大佛寺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限期予以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处理或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甘州区博物馆对大佛寺保护范围内的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和客运交通必须根据大佛寺保护规划和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对大佛寺游客容量实行科学核定和控制,避免超载过量的游客对文物造成影响或破坏。
第十九条 甘州区博物馆必须实行大佛寺文物记录档案和依法备案制度,文物的出入库、
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甘州区必须加强大佛寺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其研究成果以及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大佛寺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在甘州区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拍摄内景时使用冷光源。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大佛寺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后监制。
跨年的情话句子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佛寺建筑及其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大佛寺建筑、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对在大佛寺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市文物管理局或甘州区人民政府、区文物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厦门有什么好玩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大佛寺珍贵文物的;
(二)擅自将大佛寺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大佛寺文物的;
(四)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大佛寺文物的;
(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甘州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一)擅自在大佛寺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大佛寺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且未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的;
(六)设置广告、乱倒垃圾的;
(七)存放或遗弃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的;
(八)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设立的文物保护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作证明 在大佛寺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甘州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甘州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一)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二)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三)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二十八条 甘州区文物主管部门、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三)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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