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2篇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2篇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烈火之剑隐藏商店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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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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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_________
  为保障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现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经甲方认可的房产,其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位置: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致敬抗疫英雄的话语
  5.使用面积:
  6.房屋买卖合同价格:
  7.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
好记的网名  9.保险单编号: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
  1.上述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抵押担保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坚定、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险种为该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险。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无条件全部负责,并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须在办理完毕上述保险手续10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者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保险期限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欠款还清为止。此外,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甲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乙方任何保险赔偿金;
  4.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5.乙方委托甲方为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授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用于修理该抵押物毁损部分或者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项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6.如该抵押物出现毁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未还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权先行抵扣保险赔偿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偿还所有欠款尚有余额,余额及该抵押物归还乙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偿清所欠款项之前,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解除。除上述外,该抵押物的毁损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
  7.如该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的,则保险单下的赔偿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8.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偿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偿,在乙方补偿甲方利益后,保险公司之保险赔偿金则相应转付于乙方;
  9.乙方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其价值减少,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1.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动用;
  2.作为恢复抵押物原有价值的费用。
  第八条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登记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凭本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该抵押物的正式证明以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金连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时,甲方须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该抵押物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确定的义务后,可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等管理部分办理该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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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
  1.借款人如不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或不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正当行使该权利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委托房地产等评估机构对该抵押物重新评估,并以上述评估价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额收购该抵押物(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抵押率不高于70%);
  (2)将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下列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处分该抵押物:
  (1)依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后30日内,借款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将相关款项偿还给甲方的;
  (2)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贷款本息的;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贷款合同的条例;
  (4)乙方及/或借款人为个人被法院下令监管破产,或乙方及/或借款人为法人而被解散、接管或破产;
  (5)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乙方不交付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所征收的费用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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