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例题分析:卷烟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
例甲卷烟⼚为增值税⼀般纳税⼈,2006年10⽉有关⽣产经营情况如下:炖鱼怎么做
  1.从⼄烟⼚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2万元,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货款4万元、增值税0.68万元,烟丝已验收⼊库。
  2.向农业⽣产者收购烟叶3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付运输费⽤0.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烟叶验收⼊库后,⼜将其运往⼄烟⼚加⼯成烟丝,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付加⼯费0.8万元、增值税0.136万元,甲⼚收回烟丝时⼄⼚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甲⼚⽣产领⽤外购已税烟丝15吨,全部加⼯成A牌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职⼯,2箱⽤于抵债。
smile什么意思  4.本⽉甲⼚购进⽤于采集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套,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价税合计2.34万元。
  要求:
  1.计算甲⼚当⽉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甲⼚当⽉应缴纳的消费税。
  注: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卷烟成本利润率10%。
  解答:
凤凰古城好玩吗  1.增值税:
  (1)外购、加⼯烟丝进项税额=0.68+0.136=0.816(万元);
  (2)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10%)×(1+20%)×13%+0.3×7% =0.74172(万元);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纳税⼈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额包括纳税⼈⽀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这10%的价外补贴,只是税务机关为了征收增值税的管理⽅便,规定的⼀个⽐例,并不⼀定就是实际发⽣的,所以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按实际发⽣的成本来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烟叶⾦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额+烟叶税)×13%;
  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
  如果实际⽀付了价外补贴,但也不⼀定是10%,则应该将实际⽀付的价外补贴计⼊烟叶成本。即: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1⽇起,增值税⼀般纳税⼈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
  (3)外购税控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2.34÷1.17×17%=0.34(万元)。
  解析:增值税⼀般纳税⼈购买⽤于采集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设备,如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其进项税可以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
  (4)销售卷烟销项税额=(10+2)×60×250×17%=3.06(万元)。
  解析:以物抵债,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应缴纳增值税=3.06-0.816-0.74172-0.34=1.16(万元)。
北京市旅行社  2.消费税:
  (1)收回加⼯烟丝应纳消费税=[4.2+4.2×(1+10%)×20%-0.74172+0.3+0.8]÷(1-30%)×30% =2.3495(万元)。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加⼯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在向委托⽅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于受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则应由委托⽅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补征税款。
高情商聊天术  对委托⽅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于连续⽣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中不包括企业实际未⽀付的10%烟叶补贴,但包括20%的烟叶税。
  委托加⼯复合计税消费品的,⼀定别忘记计算从量征税部分的消费税,涉及从量计征的部分,其计税数量以委托⽅实际收到数量为准。
  (2)销售卷烟消费税额=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万元)。
  解析:⼀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将应税消费品换取⽣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股和抵偿债务等⽅⾯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则采⽤平均价格计算。
  (3)⽣产领⽤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0.2×30%=0.9(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2.3495+8.6175-0.9=10.067(万元)。
  解析: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产的应税消费品;进⼝的应税消费品。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消费品都可以抵扣税⽬,对酒和酒精、⽯油、⼩汽车、由珠宝⽟⽯加⼯的⾦银⾸饰,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产领⽤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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