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李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
【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李锐;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李锐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锐 搞笑一家人结局
【当事人-公司】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杰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牛继晔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杰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牛继晔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新杰牛继晔
【代理律所】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试用期工资
【原告】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李锐;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将景区内部分区域交由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用于拓展训练场地,该区域在景区内。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9:33:53 摘抄200字
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李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3民终3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
236693258514。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泉庄镇纪王崮村。
法定代表人:曹长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杰,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华,南漳县九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泉庄镇纪王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F85660H。
法定代表人:刘金芝,该公司总经理。
1公顷是多少平方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继晔,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锐、原审被告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9)
鲁1323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受伤的地点,不在上诉人旅游区范围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受伤的地点,系在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设置的拓展训练场地,该地点由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并非上诉人的旅游区范围。被上诉人不是在旅游区范围内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受伤原因、受伤过程等基本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时关于受伤原因及过程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相矛盾,且与被上诉人在医院自述:其是自行从高处跳下,足部着地也相互矛盾。原审时被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另外被上诉人受伤,不是因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引起(何况原审时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实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在自己的受伤中,存有主要过错,一审判决赔偿比例划分不当。被上诉人受伤,系被上诉人自己未能确保安全、小心行走所致,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允。
lol魔幻卡牌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在受伤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于该受伤的事件中,其自身为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我方即使有责任也是次要责任,原审判决不合理。
原告诉称 李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8,36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李锐与工友华宗军二人购买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所属的天上王城景区门票,进入景区游玩。在游玩过程中,李锐不慎左足受伤,导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4月23日下午16时5分李锐去沂水县泉庄镇中心卫生院,共住院9天(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日),花费医疗费1776.22元。后李锐在湖北省南漳县人民医院住院13天(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27日),共计花费医疗费15,096.87元。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2019年11月27日经临沂沂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再次取出内固定物手术费约15,000元,原告花费鉴定申请费2200元。
另查明,事发当天为阴雨天气。原告自述受伤过程为:2019年4月23日下午十五时许(根据泉庄镇中心卫生院的入院记录推断),原告在景区攀爬背摔台时,在最后一个台阶(尚未到达平台)脚下一滑,原告的脚刮在平台棱上,向前摔了出去,从平台对面的空隙处跌落,脚先着地,导致左脚受伤,经检查为左跟骨骨折。背摔台高度约在一米四到一米五之间。得知原告受伤后,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积极协助,并将原告送往泉庄镇中心卫生院入院。又查明,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系山东山水沂蒙旅游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法人,在该景区设有拓展训练基地,原告受伤地点发生在拓展训练基地内。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现场的背摔台及周围无警示标志,且背摔台旁边有一辆白轿车;临沂天行健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背摔台上有警示标志:“专业训练设备严禁私自攀爬”,场地周边设有拒马桩,并设有警示标志:“拓展场地车辆禁入”,“专业训练场地严禁私自进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