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协良、董协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6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02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平李刚陈帅
【审理法官】陈平李刚陈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协良;董协栋
【当事人】董协良董协栋
【当事人-个人】中国银行卡号董协良董协栋
【代理律师/律所】田丽慧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县义平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丽慧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县义平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丽慧县义平
【代理律所】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乙酸乙酯的制备【原告】董协良
【被告】董协栋
【本院观点】董协栋、董协良于2007年5月30日签订《关于产权及股权重大问题协议书》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回避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协栋、董协良于2007年5月30日签订《关于产权及股权重大问题协议书》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1-4层所购生产用房,其产权董协良、董协栋各占50%。因此董协栋依据上述约定主张分割涉案房产1-3层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予以支持。在上述案件中,董协栋明确表示就涉案房屋第4层的相关权利另案主张,从而形成本案。经查,董协良在未取得所购嘉美大厦房屋产权的情况下,通过与陕西佳汇置业有限公司将原签订的嘉美大厦1-4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注销登记,由董协良与陕西佳汇置业有限公司就嘉美大厦一至三层房屋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陕西佳汇置业有限公司直接与雷巨华就嘉美大厦4层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雷巨华,购房款由雷巨华直接支付给董协
二手车买卖手续良。因董协栋对董协良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不予认可,董协良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侵犯了董协栋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故董协栋要求董协良赔偿出售涉案房屋一半的房款,本院予以支持。在董协良未举证证明其出售涉案房屋的合同及出售价格的情况下,董协栋申请以房屋买受人雷巨华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的时间作为价值时点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董协良上诉认为房屋评估价值时点应确定为房屋出售的时间2011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在价值时点2014年3月10日的总价为695.31万元,该款项双方应各享有一半即3476550元,扣除董协良支付董协栋的房屋出售款30万元,一审判决董协良支付董协栋房款3176550元及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董协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董协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48:25
董协良、董协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光水月人留恋 (打一字)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02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协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慧,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学四年总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协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义平,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协良因与被上诉人董协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董协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董协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董协栋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中董协良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一审未予准许,程序违法。2.一审无视董协良提交的支付购买嘉美大厦四层房屋购房款的证据,回避董协良实际出资的事实,直接依据另案的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经营所得购置,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处理,认定事实错误。3.本案依托的基础事实存在尚未审结的其他案件,应当待全部案件事实查明后再行处理。一审未查明案涉房屋的出资更未对双方合作经营收益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却对双方经营所得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判决结果错误。4.从雷巨华支付案涉房款转账记录、董协良的回忆手稿及30万元的付款收据均能反映出案涉房屋四层是在2011年出售,一审中双方也均认可出售时间是在2011年,因此房屋评估价值的时间点应当是2011年而不是办理产权过户的2014年,应当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董协栋辩称,1.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事由。涉案房屋的出资及确权协议的约定均与西安协同医院的清算及债务问题无关。2.案涉嘉美大厦出资相关事实已通过(2017)陕01民终12018号、(2019)陕民终839号生效判决确认嘉美大厦出资是双方一人一半,产权一人一半。因四楼已出售,故一审判决释明由董协栋另案起诉赔偿问题。3.涉
案房屋评估时间是经过法庭多次针对证据查明和质证后依法确定的,嘉美大厦四楼出售时间也正是评估的时间点,评估时间不存在任何不当。
原告诉称 董协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董协良赔偿未经董协栋许可非法将董协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半房产于2014年3月10日擅自出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476550元;2.董协良赔偿非法占有擅自出售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4楼房款给董协栋造成的利息损失,以347655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评估费19000元由董协良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协栋与董协良系兄弟关系。2017年1月23日董协栋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西安市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1至四层的房屋价值1648万元,判决1至四层的房屋50%归董协栋所有。2018年9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陕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判决位于西安市房屋中登记在董协良名下部分房产属董协栋所有。董协良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民终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4月1日,董协栋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董协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依法分割西安市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1至4层的房屋价值1648万元,判决1至4层的房屋50%归董协栋所有。庭审中,董协栋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分割西安市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一至三层的房屋价值1648万元,判决一至三层的房屋50%归董协栋所有。2019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2003年11月9日,董协良与陕西佳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本市嘉美大厦房产,并办理抵押贷款手续。2004年1月7日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为此作出(2004)西雁证经字第119号公证书。此后贷款以董协良名义偿还。后董协良将第四层出售,董协良称出售价为270余万元。2014年3月24日涉案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董协良名下。…。后董协栋、董协良发生纠纷,2006年5月23日、2006年6月3日,双方就协同股份及医院房产等问题在其他弟兄、舅舅的见证下先后签署两份协议,约定本案所涉嘉美大厦1-4层房产产权分割及贷款、物业费承担及西安协同医院股权分割比例等。2007年5月30日,董协栋、董协良又签订《关于产权及股权重大问题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董协良与董协栋于1993年创立的陕西协同生殖医学研究所,西安协同医院经十余载的运营,不断壮大和发展,现就重大事项协议如下:一、股权:董协良占股权51%,董协栋占股权49%,
镜双城苏摩喜欢白璎还是那笙由董协良任执行董事及所长、院长(法人)。二、位于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1-4层所购生产用房,其产权董协良、董协栋各占50%。三、经协商董协栋以每月叁万伍仟元股权收益,并由董协良经营从董协栋2006年5月23日—2014年5月22日截止(九年)承担归还所购房产贷款和以租代购欠款、房屋装修及物业管理费用。房屋过户费各支付属于自身所占比例的相关费用。四、医院、研究所及所有房屋使用权均由法人安排经营(给董协栋二层北边一间房作为工作用房)。…。该判决书认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董协栋、董协良于2007年5月30日签订《关于产权及股权重大问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应为有效。该《协议书》主要围绕陕西协同生殖医学研究所及医院等股权、房产等有关事宜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其中明确载明:“二、位于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1-4层所购生产用房,其产权董协良、董协栋各占50%”,且该约定未有附加期间或限制条件。因此,董协栋主张依据上述约定分割涉案房产之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于支持。…庭审中,董协栋明确表示其就涉案房屋第4层的相关权利另案主张,在本案中仅主张涉案房屋1-3层的所有权,与法不悖,应予准许。遂判决:位于西安市房屋中登记在董协良名下部分房产属董协栋所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