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桥、许自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4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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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陈涛
南昌市中考分数线【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兰桥;许自钗;叶艳
【当事人】陈兰桥许自钗叶艳
【当事人-个人】陈兰桥许自钗叶艳
【代理律师/律所】王宁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黄霄天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赵铮铮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田妍妍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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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兰桥;许自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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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叶艳
【本院观点】本案中,叶艳与陈卓(上诉人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叶艳与陈卓协商,叶艳通过更名将案涉房屋更名至许自钗名下,许自钗与开发商之间亦签订了《房屋交房协议》,案涉房屋已交付上诉人使用,陈兰桥向叶艳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今欠到叶艳房款贰拾万元整,2017年春节前付清",此后,陈卓偿还了10万元,尚有10万元陈兰桥与许自钗未支付。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叶艳与陈卓(上诉人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叶艳与陈卓协商,叶艳通过更名将案涉房屋更名至许自钗名下,许自钗与开发商之间亦
签订了《房屋交房协议》,案涉房屋已交付上诉人使用,陈兰桥向叶艳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今欠到叶艳房款贰拾万元整,2017年春节前付清",此后,陈卓偿还了10万元,尚有10万元陈兰桥与许自钗未支付。一审判令陈兰桥、许自钗偿还叶艳剩余房款10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并无不当。陈兰桥、许自钗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陈兰桥、许自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38: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9日,原告叶艳(甲方)、案外人陈卓(乙方)、居间方郑州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编号为xxx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郑州市××与××路交叉口21幢1单元29层东号房子出卖给陈卓,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0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将房屋交房协议和收据交由丙方保管",合同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变更协议由甲方负责变更"。后经原告叶艳与陈卓协商,2016年7月15日,原告叶艳配合陈卓将原房屋交房
协议在开发商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至被告许自钗(陈卓系被告陈兰桥、许自钗二人儿子)名下,同日被告陈兰桥向原告叶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叶艳房款贰拾万元整,2017年春节前付清"。当日,原告将标的房屋交付二被告,二被告和陈卓居住房屋至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0元(案外人陈卓于2017年3月5日支付8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20000元),现尚欠100000元未付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围棋上有多少个交叉点【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债务系因原告叶艳与被告许自钗、陈兰桥买卖房屋而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即因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原告叶艳应变更合同、交付房屋、被告(包括案外人陈卓)应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之债。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协助变更合同和交付房屋,而房屋购买人许自钗未全额支付购房款,其配偶陈兰桥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叶艳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剩余债务和支付期限,但二被告至今未予全部履行,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庭审查明,本案系原告与二被告家庭成员(包括陈卓)之间的买卖关系(案外人陈卓在庭审中对本案查明事实予以认可),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兰桥、许自钗应当承担支付欠款100000元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因欠条上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审法院支持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7年春节(20
17年1月2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相应利息,其中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为5346.67元。被告许自钗辩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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