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
票价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09254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学管理游览参观点票价
游览参观点票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项目的价格。
(一)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分类管理。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游览参观点内,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制定部分等级和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游览参观点票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按隶属关系制定辖区内其他游览参观点票价。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奉化溪口风景区、淳安县千岛湖风景区、莫干山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票价由省物价局核定。
二、依法制定游览参观点票价
(一)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以游览参观点的价值为基础,反映资源价值和劳动价值,并充分体现公益性。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还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旅游市场供求状况及游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按照主要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补偿游览区内财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损失等的原则确定。
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对季节性明显的游览参观点可实行淡旺季票价。
(二)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应实施成本监审。未实施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三)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四)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除游览参观点较大规模扩建以外,门票价格在50(不含祝贺高考的祝福语)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5%;50()1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0%;100(2022中秋节图片)200 (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25%;200()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门票价格为准。
(五)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于需实行重点保护、控制游客流量、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或观赏价值、在空间规模上自成一体,且具备单独售票条件的特殊参观点,确需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六)将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邻门票价格之和。
三、积极落实游览参观点票价的优惠政策
双钱轮胎
(一)游览参观点对个人门票价格的优惠或减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可按管理权限进一步确定优惠或减免政策。
对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优惠。
(二)积极倡导各地增加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应免费开放或实行低票价。倡导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参观点在特定日期、对特定体可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
(三)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
四、严格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
(一)临时展览门票、园中园门票、联票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为游览参观点提供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拍照点均不得收费。游览参观点出售门票不得搭售宣传品、代收保险费等。
(二)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超过最高优惠折扣率销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降低政府制定的门票价格。
(三)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内表演、娱乐项目价格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本通知自200911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览景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牛干巴1999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游览参观点票价优惠、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游览参观点票价优惠、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药学就业前景
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简单教师节贺卡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规定: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浙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四、《国家发展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规定:
加大力度,扩大门票价格减免政策的覆盖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规定:
对下列人员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
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一)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众。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3号)规定:
完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红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实行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点,应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
、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