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京东物流快递单号查询【公布日期】2016.11.04
∙【字 号】韶府办〔2016〕78号
∙【施行日期】2016.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贷款卡年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韶府办〔20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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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2015〕50号)和市委十一届第121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瓶颈,逐步提高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等经济实体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网页自动弹出 一、总体要求
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2015〕50号)的统一部署,围绕经济发展主线,以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个转企”),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建筑企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住宿餐饮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 “四上”企业)。进一步拓宽非公经济发展空间,夯实实体经济,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工作要遵循
市场规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主体自身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坚持公平公正、有保有压。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扶持对象
2016年1月1日之后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或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
宁波哪里好玩 四、“个转企”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底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规定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5.“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8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6.“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上门或网上申报等缴税方式,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7.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的,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8.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屋里一座亭
(二)实行财政扶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科研人员、农村返乡青年等开展各种形式创业,积极支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个转企”民营企业,由市工商局每年列出“个转企”名单,给予2万元/家扶
持发展资金。对“个转企”净增户数多、贡献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给予奖励。
(三)实行便捷准入。
1.放宽转型升级企业名称的登记条件。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
2.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3.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要为“个转企”开辟“绿通道”,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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