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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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 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 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 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
(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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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第六条 中国有几个直辖市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程序。
(一)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监控部门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同级环保局预警。
(二)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接到预警后,立即组织人员查影响环境质量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并在48小时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环保厅污防处、监测处。
(三)当出现第五条第四款时,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超标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并在48小时内以环境专报的形式,报省环保厅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同时开展每日至少一次的加密监测,直至水质恢复正常。
(四)对严重影响出省境断面水质的,省环保厅污防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环保局开展现场调查及后期处置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影响出省境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环保厅污防处、监测处,污防处负责对处置情况进行督办,并在5日内将调查、处置结果报分管副厅长。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应急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单次测定值48小时内累计6次化学需氧量超出200毫克/升或氨氮超出30毫克/升;
(二)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
(三)省辖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重度污染时。
第八条 环境质量应急响应程序。
(一)地方应急响应
1、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环保局监测站立即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提出数据分析专报,报同级环保局。
2、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环保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组织有关单位排查影响环境质量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程度的扩大或蔓延,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同时逐级报告省环保厅。
3、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环保局视情况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逐级向省环保厅应急办公室报告,直至处置完毕。
(二)省级应急响应
1、省环保厅接到地方应急报告或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的应急分析专报后,省环保厅应急办公室会同监测处、污防处立即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环保厅厅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厅长。
2、省环保厅应急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要求和《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当地环保局开展应急工作。
3、省环保厅应急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情况督办,每日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厅领导报告,直至处置完毕。
第三章 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重点污染源超标市级预警响应。
(一)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持续超标24小时以上;
(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废水监测值或废气小时均值连续3次超标1倍以上。
第十条 市级预警响应程序。
(一)由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控部门立即编写《超标报警专报》,送交同级环境监察部门,并办理送交单。同时向同级环保局法规、监测和污防等部门通报。
传文章出轨恋姚笛(二)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察部门收到《超标报警专报》后,立即会同环境监控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查明超标原因并制止超标排污行为。王者荣耀实名认证怎么修改
(三)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察部门会同同级环境监控部门,将调查取证材料交送同级环保局法规部门登记立案,依法依规实施、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或停产治理等措施,并向省环保厅法规处报送处理结果。同时向同级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部门通报,扣减该重点污染源相应减排量,并向省环保厅总量处备案。
(四)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重点污染源报警信息处理的调度与督办。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重点污染源超标省级预警响应。
(一)当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持续超标72小时以上;
(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废水监测值或废气小时均值连续3次超标3倍以上时。
第十二条 省级预警响应程序。
(一)省环境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超标情况,编写《超标预警专报》送交省环境监察总队,并办理送交单。同时向省环保厅法规处、监测处和污防处通报。
(二)省环境监察总队接到《超标预警专报》后,立即通知有关市局等采取措施,制止超标排污,并组织执法人员会同省环境监控中心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环境监察建议。凡由省环保厅立案查处的,送交省环保厅法规处登记立案,依法依规实施、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或停产治理等措施,并由总量处扣减相应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
(四)对严重影响出省境断面水质的重点污染源,省环境监察总队协调相关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环保局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法规处、污防处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并将调查、处置结果报分管环境监察的副厅长。
第四章 辐射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辐射环境质量预警。
(一)在当地未出现降雨、降雪天气情况下,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与近3个月历史监测数据平均值的偏离值持续12小时大于3倍标准偏差;
(二)监测数据持续高于设定的报警阈值(300nGy/h)1小时以上。
第十四条 辐射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程序。
(一)省环境监控中心会同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对辐射监控数据进行核实后,以手机短信形式,向省环保厅辐射处、监测处相关人员报警;省辖市环保局监控中心以手机短信形式,向本辖区接警人员报警。
(二)省辖市环保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查原因,并在到达现场2小时内将调查分析结果报省环保厅辐射处、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
(三)经现场调查人员确认导致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为非辐射污染原因的,由省辖市环保局下达警报解除指令。由于辐射污染导致监测数据异常的,省辖市环保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四)在辐射环境事故发生后,省环保厅根据事故级别和影响范围,及时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蚯蚓吃什么 对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周均值累计两周超出目标值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实施黄牌警告,区域重点污染源实施限产限排;对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不及时,造成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周均值累计8次超出目标值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超标区域,实施区域限批,扣减相应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
第十六条 对污染控制不及时,造成严重污染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省环保厅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或实施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第十七条 对省环保厅相关单位、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环保局出现应急响应不及时,造成污染事件的,省环保厅依据原环境保护总局10号令《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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