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和《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住房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设立期限从《规划》批复日起至迁建任务完成日止。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平、统筹整合、包干使用、责任明确”原则,确保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申请、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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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迁建资金主要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整合部门项目资金、众自筹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筹资等5个渠道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迁建规模对住房、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适当补助。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基建投资申请争取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争取和省级补助资金筹措落实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省直部门项目资金工作。
第七条 住房建设实行户均定额补助,即中央财政户均补助7万元,省、市、县级财政合计户均补助4.36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各县(区)迁建任务、财力状况以及是否属于贫困县和财政直管县等因素综合确定,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省财政直管县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部负担,非省财政直管县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平均分担。
第八条 通过整合省直项目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金,实行人均定额补助,由有关县(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国家直接安排到项目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抵顶省级补助资金。空之轨迹fc图文攻略
第九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收支情况、工程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条 国家补助的住房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两个渠道安排,其中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向财政部申请,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资金拨付文件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
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的住房建设资金纳入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由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市、县级补助资金及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实行“按户测算、按人分配”,各级财政户均补助11.36万元(人
均补助2.84万元),搬迁众户均自筹2.84万元(人均自筹0.71万元)。选择自主分散安置的搬迁众,原住房拆除后,可享受人均2.84万元的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应当对住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渠道不同,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省辖市、县(区)要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安置区建设竣工后3个月内将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对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围绕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等进行,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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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省辖市、县(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问责。
发现新地球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豫政〔2014〕16号文件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立春是什么意思 各省辖市、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银行求职信范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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