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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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1
【字 号】皖政办[2007]28号
【施行日期】2007.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7]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宁国等12个省直管试点县(市)的(以下简称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超频教程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谷歌 街景  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
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安全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
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
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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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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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入秋后的第一杯奶茶说说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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