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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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各种花的开花时间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爱新觉罗 恒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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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
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中秋节朋友圈文案短句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成果形式
  (七)督促实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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