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自: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7-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
(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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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劳动用品第六条  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大专专业
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省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内的项目;
(二)支持省、市(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以及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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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农村集中式或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四)在兰州市的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中国杀人排行榜(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的与主要污染减排有关的重点环保工作经费补助;
(六)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省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方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以及财务单独核算的独立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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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环保厅将确定的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申报要求以文件形式通知各
市(州)、省直管县(市)。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由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及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企业污染类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其他污染类项目及环保部门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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