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11.29
【字 号】〔2017〕120号
【施行日期】201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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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做好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助于增强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管理,有助于排污单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
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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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包括:2016年度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照《河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暂行)》(豫环文〔2015〕193号)(见附件2),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在100-91分之间的评定为5A级,90-81分之间的为4A级,80-71分之间的为3A级,70-60分之间的为2A级,60分以下的不予评级。
  三、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方式
  本次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为评价主体,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口业务指导与上报评定结果的复核;厅政法处牵头组织协调,厅办公室会同省环境监控中心做好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收集、整理及结果发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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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要求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根据被评定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如实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定级,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环保厅将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行统一调度、检查与通报。
  五、其他
  联系人:
  附件1 2016年度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pdf
三国英传3  附件2河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pdf
 
2017年11月29日
  主办:办公室督办:办公室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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