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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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 号】财金〔2018〕1449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释小龙郝邵文吴孟达∙【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除甲醛哪家好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现就我省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为契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目前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进一步增
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权收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维护粮食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以及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推动提高农户保险意识、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等,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所有农户“愿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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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体现金融普惠。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将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全部纳入试点保障范围,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小农户投保、分户赔付,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三)发挥政策合力。试点地区在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以外另行选择产粮大县开展,并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衔接、发挥合力,投保完全成本保险的规模农户或小农户,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要进行归并,不得重复投保。
  (四)鼓励探索创新。试点过程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保
险模式,合理规避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年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5%,农户自缴保费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保费的30%。榴莲蛋糕
  三、保险方案
  (一)试点地区。试点县范围根据财政部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应为水稻主产县,具备较多的规模经营农户或以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较高的土地流转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等,并对革命老区贫困县给予适当倾斜。试点县暂定为:和县、东至县、太湖县和宿松县。
  (二)试点时间和保险标的。自2019年起实施试点。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作物水稻。
  (三)适用对象。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承包面积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及小农户。
  (四)保障水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经办机构应将各项成本归并整体进行出单,不得拆分后分别出单。水稻
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暂定:规模经营主体1000元/亩,小农户600元/亩。
充电宝  (五)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应不高于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下同)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具体费率水平由相关市参考试点县水稻历年赔付情况后厘定。
  (六)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保费规模、风险保费、费用附加等收支余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原则上,每个县由1家保险机构经办。试点期间,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经办机构。
  (七)保险赔付。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试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起赔点不得高于20%)。试点县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原则上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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