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于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5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56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向东马喆齐新
【审理法官】孙向东马喆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于双
【当事人】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于双 周公解梦梦见自己哭
【当事人-个人】于双
【当事人-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韩攀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孙鹏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孙丽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韩攀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孙鹏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孙丽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新红韩攀峰孙鹏孙丽萍
【代理律所】迅雷免费会员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
【被告】于双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因受疫情影响,被上诉人2020年2月、3月未到岗工作,一审参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规定,认定被上诉人2020年2月、3月工资并无不妥。上诉人称对于被上诉人的加班其均予以调休完毕,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被上诉人2019年12月份加班1天进行调休的事实,上诉人主张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的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未及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上诉人称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领取工资,但被上诉人拒绝领取,导致工资未及时发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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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关于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认定,本院认为,
因受疫情影响,被上诉人2020年2月、3月未到岗工作,一审参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规定,认定被上诉人2020年2月、3月工资并无不妥。上诉人于2020年3月15日通知复工,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起恢复工作,一审根据被上诉人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认定上诉人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该主张与上诉人所称的于2020年3月15日通知复工的主张相矛盾,且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起恢复工作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按照每天80元认定被上诉人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对于被上诉人的加班其均予以调休完毕,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被上诉人2019年12月份加班1天进行调休的事实,上诉人主张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的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及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上诉人称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领取工资,但被上诉人拒绝领取,导致工资未及时发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润芝林金星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5万左右的车排行榜【更新时间】2021-10-23 08:19:59
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于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5689号丽江有哪些旅游景点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东岳中路3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艾霞,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攀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西海岸新区润芝林金星幼儿园(以下简称润芝林金星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于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润芝林金星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至6月份工资1066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一审判决工资计算标准错误。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上诉人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停产停业期间工资按照80元每天发放,因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总额
网络电视怎么看空中课堂应为10666元。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上诉人经营的幼儿园在2020年1月24日至6月8日期间一直处于停业状态。3月15日,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复岗,并与被上诉人约定每日工作4小时,每日工资80元。但被上诉人于4月份才返回工作岗位,并且4月份仅工作6天、5月份工作18天、6月份工作18天。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等权益.....(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因此被上诉人4月1日至6月8日的工资应当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即每日80元。6月8日之后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7月份被上诉人未工作,也未办理请假应按旷工处理,不予发放工资。二、一审加班费认定错误,对于被上诉人加班,上诉人均予以调休完毕,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一审认为“根据润芝林金星幼儿园提交的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于双仅在2019年12月加班1天没有调休,故润芝林金星幼儿园应支付于双加班费551.72元”该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于双正常的加班,上诉人均调休完毕,不存在加班费的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况存在。三、上诉人不存在故意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情形。劳动合同系被上诉人主动解除,上诉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并非故意拖欠被上诉人工资,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二、三月份的工资延误发放,系不可抗力造成,并非上诉人故意拖欠。而在被上诉人复岗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领取工资,但被上诉人拒绝领取,导致工资未及时发放,该过错不在上诉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违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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