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 号】黄政规〔2021〕1号
∙星际争霸2剧情【施行日期】2021.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张掖旅游【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计算机软件的组成 《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2日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
九的部首
第四条 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对空心村进行改造,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村民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充实专业技术力量,落实管理经费,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承担农村建房审批、巡查监管工作,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设立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负责对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涉及使用林地的管理。对符合政策建房的,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从严控制占用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地。确需占用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推介特乡村建筑,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个人建房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结合农民建房用地空间,安排一定数量的年度用地计划,合理科学地划定村庄集中建设区,适度引导农村众相对集中居住,从而让宅基地审批有规可依,对农村众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应保尽保。
农家谚语 第十四条 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10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据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新建、改建房屋
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依据乡、村庄规划,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私宅的,每户建筑层数依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不得使用钢结构屋顶改造加层;私宅(含院落、附建等)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统一。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集中建设公寓楼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村下列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
(三)江河湖泊库区保护范围;
(四)电力高压走廊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有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安全隐患区;
(六)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一)现有住房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具备分户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搬迁的;
(五)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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