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地标优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地标优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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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2.27
施行日期
2019.03.01
文号
黄政规〔2019〕3号
主题类别
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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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地标优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地标优品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
  黄冈地标优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实做强黄冈地标优品品牌,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标优品,指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无公害农产
品、绿食品、有机农产品、优质工业(艺)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有黄冈地理标志特的优质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或工艺),通过生产加工(含分拣、包装)、经商标注册、有较高附加值、可稳定供应、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能满足人民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用消费品。
  第三条黄冈地标优品目录管理遵循商旅文互融、农工商互联,坚持政府与市场推动、线上与线下互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动的原则,统筹谋划、合理布局,科学遴选、从严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服务民需、以质取胜。
  第四条将黄冈市地标优品“五进一出”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黄冈市地标优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目录内企业商品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目录内企业商品的组织管理及政策促进等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本级目录内企业商品的市场开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农业农村、经信、文化旅游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目录内农业、工业(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旅游商品的组织和品质提升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目录内企业商品的信用信息、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品牌创建工作;人行及税务部门负责目录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目录内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强化对目录内企业的
融资扶持;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目录内企业商品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录申请五经指什么
  第五条目录内企业商品评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平、严格审核、动态管理”原则,经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统一发布。
  第六条申请进入目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有产品深加工的相关经验;
  (二)正常纳税,为本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近3年无违法、违约失信和不良经营记录等行为;
  (四)较好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等。
  申请进入目录的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省“荆楚优品”促进目录的;
  (二)有一定的生产、加工规模,具有规模化发展空间;
  (三)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具备品牌化发展空间;
  (四)有较高附加值,符合绿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具有高端化发展空间。注册淘宝店铺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商品行业属性,分别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各地行业管理部门严格筛选企业和商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汇总。各地商务部门汇总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集中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三章目录审查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的目录,分别发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初审的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开展信用信息、商品质量等品质审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品,初审不予通过:
  (一)被列入行业管理部门失信名单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
红颜知己啥意思  (三)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品,品质审查不予通过:
  (一)被列入品质审查部门失信名单的;
  (二)被有关部门实行行政(司法)处置,尚在处置期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在一个连续年度内发生两次商品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五)在审查前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存在贷款(利息)逾期未还记录,且逾期半年以上的;
  (七)未在基本账户开户行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
  (八)被税务部门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
  (九)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状态为非正常户,或注销、无登记信息的;
  (十)违反其他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认为必要的。
  第十一条目录经初审和品质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市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审查过程中获悉的企业商品信息属企业商业秘密,审查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查部门依本办法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结果的除外。
  第四章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评价机制。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可每年组织对目录内企业商品进行评价。其中,综合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政策评价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牵头实施,市场评价委托黄冈大别山地标优品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实施。
  综合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政策评价侧重于评价各类融资政策落实情况,市场评价侧重于对目录内企业经营效益、行业诚信方面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扶持政策和目录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建立分级激励机制。通过定期评价的企业商品,列入重点培育类,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规范促进类:
香港浅水湾  (一)综合评价发现有轻微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在市场评价阶段,联合会建议实施降级处理的。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目录外企业商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要求的,可通过申请、审查程序增补进入目录。目录增补工作结合目录定期评价进行。
  目录内企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目录:
  (一)目录评价中发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发现其在申请进入目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连续两次被评价为规范促进类的;
  (四)在市场评价中,联合会建议退出的;
  (五)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
  定期评价完成后,增补名单、退出名单、分级名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当年增补的目录企业商品,直接确定为重点培育类。退出目录的企业商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目录。
  第十六条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目录内企业应守法经营,确保企业信誉和商品质量。对存在违法违规或有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处理。
  目录内企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失信企业名单: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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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不正当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或发现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政策已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不予以财政性政策扶持;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既有政策对失信企业有惩戒时效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时效规定的,惩戒时效为两年;企业在惩戒期内再次发生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惩戒时效再延长两年。
  第十八条完善标识辨析机制。“黄冈地标优品”及标识图案等及其组合,纳入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标识品牌,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符合商标注册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注册管理使用标识品牌。目录内企业使用标识品牌时,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政策促进
  第二十条目录内企业享受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扶持。重点培育类企业发生的品牌创建、商标注册、质量体系认证、溯源体系建设、技术研发费用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实际发生额(不含经常性支出)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目录内企业获得黄冈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的,依照《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黄政办发〔2018〕13号)有关政策予以一次性奖励。
  目录内企业被新认定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或全国质量品牌试点示范企业、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意见》(黄政发〔2017〕7号)有关政策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新入限(进规)的目录内企业,或者暂不具备入限(进规)条件的目录内企业(体)、但以抱团整合(联合采购、统一核算等)方式入限(进规)的,一次
性给予入限(进规)企业8万元奖励。对经县(市、区)级商务、经信、统计部门确认的限(规)上目录内企业统计人员每月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三条多渠道促进地标优品进城出村。支持目录内企业参加市级相关展会,促进目录内企业参加更多区域性展会。支持市外商会、院校、企业等机构利用自身资源,扩大对黄冈地标优品的消费。鼓励目录内企业在具备条件的乡村设立物流配送网点。
  第二十四条实施目录内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促进目录内企业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目录内企业吸引高端人才进驻及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等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推进目录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录内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既定政策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将促进目录内企业商品消费纳入结对帮扶工作内容。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企业
商品。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企业商品。组织开展目录内企业商品定向直供直销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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