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与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 ...
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与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命令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十句预防疾病的口诀(2020)吉24行终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 
【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 
【文书类型】餐饮业会计科目判决书 
【当事人】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0端午节是几号
【当事人】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宗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梁灏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宗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梁灏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宗巍梁灏 
【代理律所】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 
【被告】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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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原则复议机关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珲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21日向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出具书面环保证明,内容为:“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位于珲春市哈达门乡杨树沟,养殖场对周边环境未造成污染,至今未有居民提出意见”,并注明“此证明仅用于非规模化养殖场,不能替代规模化养殖场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环保手续”。 
【本院认为】今年端午节高速公路免费吗本院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
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本案中,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所在区域被设立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各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保护水源地安全,珲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书要求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停止养殖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的养殖场合法注册成立并依法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先,其所在区域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在后,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对此并无过错,且其合法取得的养殖许可证并未被撤销或变更,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从事梅花鹿养殖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将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的养殖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根据以上规定,确因水源地保护需要关闭该养殖场的,珲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于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相关损失依法补偿。在珲春市人民政府未就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也未与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之前,珲春市环境保护局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限期停止养殖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珲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限期关闭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该行为涉及珲春市水源地保护及安全的公共利益,如果撤销决定书再由行政机关重作,不利于水源地保护区得到及时治理和保护,故本院确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违法。一审判决确认珲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珲环责改字[2018]第07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并撤销珲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珲行复决字[2018]10号复议决定的结论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珲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后,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已经按照该决定书的要求停止养殖行为,但珲春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补偿问题进行处理,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虽然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的请求,但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循环诉讼,本院在确认被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违法的同时,一并责令珲春市人民政府限期对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因停止养殖行为产生的相应补偿问题限期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行初2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责令被上诉人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市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上诉人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的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三、驳回上诉人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市环境保护局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2:50:33 
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与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吉24行终1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经营者:姜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教你怎样开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西滨河南街某某。
     负责人:殷亮,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法制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灏,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张吉锋,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峰,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灏,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因与被上诉人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珲春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命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的经营者姜永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巍,被上诉人珲春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梁灏,被上诉人珲春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峰、梁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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