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童登勇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童登勇
    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大成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
    一、逾期给付现金违约利息的计算
    对于逾期退款利息及其违约金的适用于标准一直尝试通过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用心良苦,至今迷糊。
    1.1994年3月12,《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2.1996年5月16日,《关于逾期退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排序问题的批准》(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退款违约金,应按照逾期退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排序。
    3.1999年2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4.司法解释的修正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密不可分的,“逾期退款违约金标准
农业银行信用卡
    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000年11月13日,《关于修正的批准》将法释〔1999〕8号批准中“参考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公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减少金融机构存有、贷款利率的通告》的规定废止,目前,逾期退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排序”的内容删掉。
    此后,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5.新近调整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根据银发2021第250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即为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7%为合理。银发2021第251号规定:“关于欠交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约签订合同日期借款人的借款)欠交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利息,改成在借款合约列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缴付30%-50%”,若贷款利率签订合同为11.7%,则逾期贷款欠交可以在此基础上缴付50%,11.7%*1.5=17.55%,即为逾期贷款欠交为日万分之四点八一。
    6.根据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不少于四倍则利率为23.4%为容许范围内。
    逾期贷款利息在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1%,即日万分之九点六二。如果以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0.9,1.7]为参照,则5.85%*1.7=9.945%,利率约定为39.78%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贷款罚
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9.67%,即日分万之十六点三五。
    与难获得贷款的国企相同,民企资金多源于民间,资金比较自己口袋兎,或者家属内外筹募==民间
    7.如果未约定利率标准,根据1999年2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依据现行贷款指导利率标准
    5.85%,在此基础上缴付50%,即8.755%,欠交为日万分之二点四。
    8.贷款还是存款,基准要吗:定了就ok!
    二、迟延履行职责非给付现金债务的违约金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
    1约定为原则、法定为补充、调整为例外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一方偿付时应根据偿付情况
向对方缴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签订合同因偿付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签订合同的违约金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命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减少;签订合同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命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适度增加。……”正是存有了这一条款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生当事人指出签订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或排序标准偏高、相对较低而建议调整。法院以何标准做为与否展开调整的推论依据?
虎字开头的吉祥成语    2.调整原则:
    偏高或相对较低都不应予以调整,只有过低或过高才存有调整的可能性。那么如何把握住这个尺度呢?在调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着重于考量:
    (1)当事人之间能够自主达成协议,可由他们按照协议的情况履行;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不予调整时,主要考量同行业同类问题的一般性标准,不必按照最低或者最低标准予以推论和调整,主要考量的就是公平原则,均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在缺席审理情况下能否进行调整?
    民事合约原则就是不宣告任凭的意思自治权,《合同法》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调整系则基于一方的命令而为,所以当事人既然在签订合同时自身利益真实的意思则表示,展开了如此签订合同,那在不能违法的前提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无权展开干涉。
    (4)而对于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双方当事人未有异议,法院应以当事人意思为准,而不必过于强调依据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司法解释也无非规定违约金不宜高于多少或者低于多少,并非严格禁止高于多少或者严格禁止低于多少,只是作为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再说,违约金的标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不宜作出过于严苛的规定。毕竟市场经济中,只要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经营,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是属于民事司法范畴的问题,不应属于国家严格干预的范畴。不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力求规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所以,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并非法律严格禁止的条款,法律应放得更宽一些,司法解释也没有必要加以严格限制,只是对有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划定一个大概的框架或者范畴,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调整,而不是进行
    蛮横的干预和严禁。
    3.二审和或再审提出调整当不予审理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而在二审主张,必须以“不审理为原则,审理为完全相同”,违约金问题应就是一个关键的事情判定问题,而不属于崭新证据的判定问题。二审中上诉人明确提出的理由和命令就可以就是针对原审法院对其一审中曾明确提出的诉讼理由和主张没接纳或者不予否决的那一部分。在一审中没明确提出的问题就例如时效举证一样应当判定为当事人已经自言,不应当做为二审审理的问题。
    4.调整违约金当以适当高于实际损失30%为原则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表述》
    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的违约金过低命令不予适度增加的,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具合约的履行职责情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来衡量,并做出判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0%既不离谱又彰显以言适当的惩罚性可避免对于违约金调整适用于标准的纷乱。
明月天涯
    5.若双方没约定,则无违约金而只能索取赔偿,不主张,不保护!
    三、个案(造船合约中)的违约金问题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延期交船违约责任的约定基本按照延期时间按日累计,如延期周期过长,约定的违约金额将非常高,如何调整?
    1)主张违约金过低或者过高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难倒主张方:造船合同的实际损失方往往是主张违约金的一方,而主张违约金存在过高或者过低情形的往往是违约方而并非实际损失方,如何来平衡举证?开船更亏、还是租约租金应赔!
二手房广告    3)过低或者过高,若当事人并未主张则法院与否存有民主自由裁量确认金额?例如无
法民主自由裁量,则与否有权向当事人得出建议或做出民刑,如何把握住程序与实体公正?
    4)逾期交船一方面是融资成本的损失,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预期利益的损失,包括船舶无法投入营运的损失。在此,预期利益的损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失?且船舶市场行情变化大,因船舶延期交付导致的市场价差是否能主张?若签署有租船合同情况下导致的对租家的违约金损失是否能主张?
    5)船舶修建合约时间中可不可以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表述确认的标准?该表述明晰“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者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测评的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认”,这个规定与否可以参考?奔赴星空
    本议题几乎涉及每个商务纠纷,而我等律师还在法条的重重雾霾中敷衍着职守、搪塞着当事人、忽悠着自己,该催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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