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24
∙【字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21〕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于2021年1月24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1年1月24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2021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规划看一眼下面就湿的说说
第三章 生态安全
第四章 生态经济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示范创建
第七章 社会协同
第八章 保障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wrangler牛仔裤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建设美丽西藏,把西藏打造成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excel换行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事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关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事关全区各族人民的民生福祉。
保护西藏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绿发展试验地、自然保护样板地、生态富民先行地,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美丽中国西藏样板。
第五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不断提高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生态规划
妈妈生日鲜花送什么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机制、指标体系、管理规程、责任考核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修编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预留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廊道和国边防建设空间。制定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繁荣生态文化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章 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建立健全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加强保护与修复,参与实施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国家战略,保护好江河、湖泊、冰川、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态资源。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加强水源涵养能力建设,防范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饮用水水源地等水生态和水安全,守护好亚洲水塔。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全面实行林长制,加强森林草原保护与治理,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保持森林草原生态稳定;落实天然林、公益林保护制度,禁止滥砍滥伐树木,因地制宜推进国土绿化;稳定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建立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进行系统性保护,划定保护范围,严格管控湿地用途,修复退化湿地,保持湿地自然特征,改善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冰川保护体系,开展冰川和冰缘区动态监测,严格管控冰川周边区域生产经营活动,保持冰川原真风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治理白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土壤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盐碱地、沙化土地、荒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重点区域的综合防治,实施封山封沙育林育草、小流域综合治理、有害生物防治等工程,促进生态系统恢复。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控工业废气排放,加强机动车船废气、沙尘扬尘、生活烟尘等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保持大气环境优良。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珠穆朗玛峰、羌塘、唐古拉山北部西藏片区等区域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推进青藏高原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申遗项目,推动地球第三极国家公园建设。
组织实施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工程,实施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保护和修复、藏东南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青藏高原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实施极高海拔和自然保护地生态搬迁工程,建设自然保护样板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工作,开展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保护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和种质、基因资源,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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