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涵盖了创建活动的方方面面,充分结合西藏实际,体现了西藏特。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社会协同→
多余的话第三章 社会协同返乡核酸检测
徘徊的近义词是什么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佛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研究,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2018成人高考成绩查询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规章制度,深入挖掘、阐释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要求的教义教规、宗教文化,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众与不信教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
深圳哪里好玩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医院、银行、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便民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各族众提供平等服务,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的氛围。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双语服务窗口。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相互教育、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发挥家庭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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