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再生水利用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措施让爱永驻心中600字演讲稿
徐邦斌
【期刊名称】《治淮》
【年(卷),期】2015(000)011
【总页数】3页(P45-47)
【作 者】徐邦斌
【作者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 233001
【正文语种】炒土豆片中 文
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再生水亦称中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对于工业用水,再生水主要指污水处理后的水质能够满足工业生产需求的水。再生水回用既能减少水环境污染,又可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
淮河流域属于水资源短缺地区,供需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水问题己成为制约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有限的水资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要。因此,鼓励并积极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对于缓解淮河流域缺水城市水资源的不足,优化水资源配置,遏制水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淮河流域内的一些缺水城市已进行再生水利用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再生水利用前景广阔。
为推动再生水利用工作,一些缺水城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办法和规定,如《淮北市城市中水利用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1998年颁布的《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就中水设施的建设批准、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等作出规定。有的城市要求把中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供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之中。郑州市还制定了中水价格标准,要求不同级别的中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并缴纳水资源费。
据调查统计,截至2013年底,淮河流域共建成污水处理厂386座,处理规模达到1639.6万
m3/d。2011~2015年淮河流域优先控制单元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326个,淮河流域城市废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大部分直接排入河道,作为景观用水及农村灌溉用水,少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了污水深度处理及中用回用工程,主要用于电厂等工业用水和市政杂用水,2013年淮河流域再生水回用量达到3.89亿m3,主要是在淮河流域内山东、安徽、河南3个省份。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冷却水的消耗占电厂总耗水量的60%~80%,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再生水)深度处理后作为电厂冷却水补充水。因此,城市污水二级生化出水要作为电厂循环冷却水,必须先进行深度处理。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经深度处理后,其出水水质一般能够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满足电厂用水水质要求。火电行业为淮河流域再生水利用的大户,据不完全统计,淮河流域大约有65%的电厂选择再生水作为供水水源。据典型调查,目前淮河流域利用再生水的企业有河南省的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第二电厂、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密电厂,安徽省的大唐淮北虎山发电厂,山东省的华电临淄热电有限公司淄博电厂、华能临沂热电厂等,这些电厂有的全部使用再生水,有的则部分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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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努力,淮河流域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推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
1.缺少再生水利用规划,管网建设滞后
淮河流域大多数城市未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规划,较少考虑将再生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范畴。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虽然进行了城市的供水及排水规划,但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缺乏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影响了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推进。淮河流域一些城市的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难以及时跟上,在道路和市政管道建设时没有考虑修建再生水管道,更没有给再生水管道预留位置,再生水利用的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再生水管线建设不完善,导致潜在的再生水用户无法真正使用再生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再生水回用。
2.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主体缺位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一部关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条款作为保障,缺乏行之有效的鼓励措施和必要的惩罚手段。现有的法规、政策、标准、规划不能
满足再生水开发利用的需要,具体体现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等法规的缺失,对再生水开发利用全过程缺乏监管。虽然淮河流域内少数城市出台了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规定,但大部分城市只是将其作为节水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由于缺乏激励政策,用水户使用再生水的动力和积极性不足。
城市再生水利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划、住建、环保、水务、卫生等诸多部门长期以来,再生水利用的职能交叉,体制不顺,没有一个具体的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规划及管理城市的中水回用,缺少再生水回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统一实施。在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水资源管理的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价格不合理,成本较高
再生水处理成本受处理规模、处理工艺、运输距离、运行成本、融资模式和利税优惠等因素的影响,其价格差别较大。再生水水价不合理,再生水成本偏高,流域内多数城市再生水回用工程甚至超过了自来水价格,使用中水比使用自来水在经济上没有多大效益,因此没有竞争优势,这样造成再生水设施即使投资运营后相关费用难以得到保障。可见,再生
水水价偏低是造成再生水设施投资运营后相关费用难以得到保障的关键,再生水回用在实际过程中并不比使用城市自来水更经济,普遍存在设施能力不能充分利用、运行成本过高的现象。
4.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得力
一是公众受传统观念影响,对再生水的卫生性、安全性等存有顾虑,对再生水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还比较低,公众在再生水回用于生产、生活上还存在着顾虑和障碍,无法接受再生水,尤其是在家庭中推广使用再生水,从而影响了再生水回用的普及与推广。二是再生水回用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公众的水忧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不强,企业利用再生水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充分认识使用再生水对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作用。
1.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再生水利用管网
应从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非常规水源的重要地位,将再生水与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共同纳入区域水资源系统进行统一配置,将其作为解决流域水资源可
常态化核检要收钱了几号出梅持续开发利用的一项战略性措施,统筹制定再生水利用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合理布局污水收集和供水配送管网。对新建居住区和集中公共建筑区,应强制性要求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建设再生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在编制城市市政道路规划时,要考虑提前铺设或预留再生水利用管线。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把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回用工程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给排水管网,要将污水回用相关工程建设纳入水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2.完善再生水利用相关法律体系
再生水利用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要加强立法,从立法角度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流域各地应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制定再生水回用的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城市再生水回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上对再生水利用规划、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运营养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范,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的框架内。要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列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并通过取水许可制度、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价格浮动制度等,推动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实施。此外,政府还应制定鼓励再生水利用的管理政策,水价、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从政策层面上给予再生水利用产业和用水户的扶持,从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
3.加大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
一要加大对再生水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现有、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大再生水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和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二要大力培育再生水利用市场结构体系(包括资金、技术、信息等各种要素),要注重发展投资、信息、咨询、科研、建设、监理等市场组织,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开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市场,吸引民间资金和外资参与再生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尽快形成污水资源化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三要研究开发再生水利用工艺技术和配套设施,努力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逐步形成规模化的低成本、高质量的生产技术。
4.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制订合理的水价体系
再生水利用既是经济问题,也是资源问题,市场运作和政府行为要有机结合,应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再生水利用中的推动作用,只有自来水和再生水的价格比拉大了,单位、团体主动建设、使用再生水积极性才会调动起来,再生水回用才有可能上新台阶。要研究制定合理的水价格体系,使非常规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突出再生水价格优
势,体现优水优价,逐步提高源水和自来水、自备井水的价格,再生水的使用将会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真正做到优水优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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