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刘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甘11民终1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瑞林张育林黄莉
【审理法官】丁瑞林张育林黄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刘文军;黄怀有
【当事人】青岛订婚风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刘文军黄怀有
最贵的车【当事人-个人】长平之战刘文军黄怀有
【当事人-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清明节的来历和风俗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
【被告】刘文军;黄怀有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应否扣减;二是车辆修理费用是以保险公司与汽修厂达成的6500元计算还是按修理厂出具的8785元维修发票计算;三是车辆停运损失应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权责关键词】学什么舞蹈比较好撤销合同过错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小本生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应否扣减;二是车辆修理费用是以保险公司与汽修厂达成的6500元计算还是按修理厂出具的8785元维修发票计算;三是车辆停运损失应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付给汽车修理厂5500元修理费用,汽修厂亦认可,该费用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执行过程中应在未支付的保险费用中减扣。关于维修费用的数额问题,汽修厂、刘文军均不认可双方达成维修费用为6500元的协议,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直接有效证据证实协议客观存在,原审按汽修厂出具的维修发票确定维修费用并无不当。《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确定了财产损失的范围,明确规定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故其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49: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文军驾驶的甘J×××某某小型客车所有人为渭源县恒通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原告刘永军与康济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将康济营运车辆甘J×××某某小型客车出租给刘文军营运,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每年租金30000元。2020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黄怀有驾驶甘J×××某某的小型客车沿西五公路由锹峪往莲峰方向行驶,行至西五公路47公里200米时与原告刘文军驾驶的车牌为甘J×××某某小型客车相撞,致刘文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文军于同日被送往渭源县人民医院住院,经诊断为:1.损伤疼痛病;2.气滞血瘀;3.胸部损伤。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2792、96元。该起事故经渭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怀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文军无责任。由
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影响,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通告,决定自2020年1月30日起,全县各类客运车辆暂停营运。2020年2月21日,渭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2月21日公告,自2020年2月22日起,全县营运车辆恢复正常运营。事故发生后,永安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甘J×××某某小型客车初步定损5100元,施救费400元。维修公司负责人吴海威与保险公司协商维修费用时提出费用为6500元。后车辆被拖往渭源县友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时间为14天(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9日),渭源县友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维修费用8785元的发票。刘文军驾驶的车牌为甘J×××某某小型客车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怀有负全部责任,刘文军无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因被告对医药费2792.96元、误工费1601.6元、护理费16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交通费,原告陈述受伤后送医院花50元,出院回家花40元,应按实际费
用90元计算;至于车辆维修费用,双方对定损费用说法不一,应以正式票据8785元为准;至于车辆停运损失,永安保险公司主张该损失不予赔偿,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事故车辆维修时间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9日共14天,该期间原告误工损失按每天145.6元计算为2038.4元,车辆停运损失应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9日及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9日按21天计算,原告每年实际产生费用包括车辆租费、审车费、GPS定位费用、检验气瓶费共计38200元,应按实际每天105元计算损失为2205元。被告黄怀有应对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被告黄怀有赔偿责任的数额未超出商业责任险限额,故黄怀有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该案诉讼阶段,被告黄怀有已自愿对诉讼费178元支付给了原告刘文军。
【二审上诉人诉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已经支付的5500元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扣减;2、车辆修理时双方商定维修费用是6500元,但原审以维修发票8785
元的金额作为损失依据不当;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停运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停运损失计算错误等。综上所述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