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
1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会计资格证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榆组词语a、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大型网页游戏排行b、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南京大屠杀是几月几号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1要约收购程序及其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山东青岛旅游景点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实现对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在披露收购消息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股票价格收购证券市场上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依法发行上市的流通股票。
一升是多少毫升股权收购可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需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节约交易
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同时亦可扩大产品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实现
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
在收购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是收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收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符合收购程序等。这类行为危害相
对较少,通常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或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是在收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首先是内幕交易,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其次是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
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其三,证券法还针对
一些情况,规定了坚持收购者持股披露原则以及收购者持股一定期限禁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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